日前,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真正把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摆上突出位置,把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工作计划,完善措施,层层抓好落实。 意见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自身无一技之长,具有正常劳动能力,身体健康,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失地农民。 意见强调,政府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开发就业岗位,扩大开放社区服务。鼓励支持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三产”和社区服务,通过非全日制、季节性、临时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需要季节性、临时性工作人员,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动员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积极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实行社会帮扶,增强社会责任感。 意见指出,积极鼓励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创办、从事社区保洁、保绿、保安、婚丧服务、老年茶室、缝补洗烫(除干洗)、车辆管理、自行车修理、家庭管道疏通、家庭水电维修与安装、送气送水与牛奶代理发送、净菜配送、杂货供应、居民日用品代购、小报摊、废旧物品回收(除废旧金属)、家庭清洁卫生、病人看护、养老服务、幼儿看护和教育、幼儿或学生接送、孕产妇与新生儿护理、小家电与日用物品维修、货物装卸、搬运搬家等临时性、突击性、辅助性劳务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意见要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职,积极主动,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共同搞好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市府办还专门下发《抄告单》规定,《再就业优惠证》的发证对象为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镇失业人员(或失地农民)以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对个体私营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市财政给予的用工补助每人每年1800元,专项用于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