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益圣
一、历代田赋
田赋是以土地和人口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源远流长,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就是我国最早征收的田赋。以后历代都有征地,只是名称和税制迭有变更。义乌于秦朝设县,田赋分田租、口赋、力役三种形式;汉代有庸,外有杂役。宋代有公田之赋、民田之赋、城廓之赋、杂变之赋、丁口之赋,夏秋两季征收。南宋嘉定十七年(公元1224年),夏税征收绢4500匹、绸2765匹、平罗600匹、绵折钱征收4.5万两;秋粮征苗米1.79万石。元代,官田输租,民田纳税。至正十四年(公元1354年),夏税中统钞711锭,折成木绵、布绢、丝绵等实物交纳;秋粮交米1.4万石。明代,丁有役,田有租。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夏税交麦2108石,秋粮交为2.2万石,可以交粮也可以银钞代输。此外,还有土贡方物,正德七年(公元1512年),折银3906两。清承明制,夏税称“上忙”,秋粮称“下忙”,粮、银、钱三者兼收,以银为主。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将丁银摊入地粮,称为“地丁制度”,还有以实物交纳的南米。乾隆四十九年(公元1784年),应交地丁银4.3万两,南米1507石。民甲状腺肿期基本沿袭清制,只是将应征地丁银,每两折银元1.5元征收,加粮捐3角,共1.8元,合计折银元7.35万元。南米改称抵补金,也折征银元,折率多变,1927年定为每石米折银元3.3元,共折3411元。1932年,地丁改称上期田赋,抵补金改称下期田赋。1941年上期折米征收以4.6元折米100斤,全县正附税征收稻谷2斗,取消上下期分征,于后一次征足。因县境沦陷,征实有困难,又将稻谷折为法币征收。1942年将2斗提高到3斗。日寇投降后,1945年田赋豁免,1946年恢复征收稻谷,按原定标准减半征收。
赋税的性质是由国家政权性质决定的。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向农民征收的赋税,都是为了满足其进行统治的需要。历代开国时期,为了稳固其统治,适当减轻民负,以缓和阶级矛盾。于是,经过数代之后,即不断巧立名目,苛敛民财。表现在田赋方面的有:
(一)附加 田赋附加起源于汉代,以后历代都有。宋明道年间,将以前朝代的附加并入正税,另征机关报的附加。宋代附加的苛重,前所未有。明代嘉靖三十五年(公元1556年),以“倭寇扰浙,兵粮不敷”为由,按原赋额加派2/3的兵饷银3118两,以后每年都有,最高年份多至8809两。自此至明亡的89年中,共征40万两。万历年间又加派辽饷3次,年每亩征9厘,称为“九厘银”。万历四十六年(公元1618年),应交银7635两。崇祯年间,又加派“三饷”(助饷、剿饷、练饷)。清代初期废止明代“三饷”,并减免了一些田赋,但从乾隆起又不断加赋,如火耗、平余、漕折等赋外之赋。咸丰时,每亩加征亩捐制钱100文,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为凑抵庚子赔款,按每两地丁银加派粮捐制钱300文。民国时期,1927年以前,只有省附加“粮捐”一项,县附加特捐、附捐、教育附娟、建设附捐4项。1927年以后,军政经费和地方自治经费,都以增派田赋的办法解决,附加项目与年俱增。先后征收过的附加有:军事善后特捐、建设特捐、自治附捐、教育亩谷捐、治虫经费、保安经费、训练壮丁费、弥补县税特捐、整顿土地事业费、初中附捐、保卫团捐、飞机捐、积谷附捐、抗卫事业费、出征军人优待金、农业银行基金、义东公路股款、征收公费、建设附捐、教育附捐、县特捐等21项。田赋改征稻谷后,又新增加了省县公粮、地主积谷、乡镇自治和教育经费、戡乱(绥靖)经费、水利经费。新增附加系按原正附税额征收,即附加再附加。1927年,全县应征田赋7.69万元,1940年增至24.5万元。1948年应征田赋稻谷1322万斤,其中正税182万斤,附加1140万斤,附加为正赋的624.6%。
(二)预借 把以后年度的田赋提前征收,叫预借或预征,实际是变相加赋。南宋绍兴五年,预借下年麦税的一半。淳祐时,又预借5年。民国时期,1945年预借下年县级公粮1223石。1946年,按每元正附田赋借稻谷5升,1947年增至7.5升,1948年又增至1.125斗。此项征借不计利息,从征借后的第6年开始分5年偿还。按此规定,1946年征借的田赋,1951年才开始偿还,至1955年才能还清。实际上只借不还。
(三)提价 田赋本为实物税,有的朝代折为货币或银两交纳,有的朝代在折价时提高价格,增加农民负担。明代正统元年米麦1石,折银2钱5分,至隆庆二年增至5钱3分。清代用银交纳,农民以粮换钱,以钱折银。由于当时银贵钱贱,农民要以比过去多几倍的钱才能交田赋。民国时期,1942-1945年,稻谷折征货币,每市石稻谷折征价格,1942年为60元,1945年增至450元。还规定要交法币,如杂币交纳,1元只当8角。
(四)浮收 元代废宋斗用新斗,宋斗1石只有新斗的7斗。清代胥吏在征收南米时,常用“斛而浮收”的手法勒索农户,绅户纳粮一石只收五六斗,而农户纳粮要三四石当一石,人称“以小户之浮收,补大户之短偿”。民国时期,1946年征收实物后,收粮人员以种种手法浮收田赋。县参议会送三十六年施政报告决议案中写道:“粮政人员为使吃秤起见,均用秤花过密之大秤”。“粮户挑谷至收纳仓完粮,多不随时过秤,故意刁难,或吃秤浮收。据闻每担(100市斤)谷至少欠秤2斤以上。”
(五)征空额粮 民国时期,征收田赋以土地为依据,可是土地从未清查丈量。土地买卖,产权转移由“庄书”一手操办,从中作弊。贫苦农民卖田不减赋,殷富户买田不增赋,建浙赣铁路,义东公路的土地都不减除田赋,造成有赋无田,有田无赋,田多赋少,田少赋多,上等田负下等赋,下等田负上等赋的负担极不合理现象。南平乡沈宅村沈鼎荣户,田地早在清末民初出卖,民国三十六年还要负正税4万多(按1948年标准,应征稻谷1600多斤)。
抗日战争胜利后,由于国民党政府加紧发动内战,军费剧增,通货膨胀,市场萧条。农民不堪负担沉重的苛捐杂税,无力完粮。为了征粮,自省至乡都成立督征团,并在田赋征收机关配备粮警,粮警不够用,就出动自卫队,进行武装征收,稍有违抗,即由粮警押解至县拘禁。国民党政府的倒行逆施。弄得“处处似仇,户户结怨”(催收员胡容山语),田赋仍然征不起来。1948年的田赋,到1949年3月止,只收起五成多。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征收的农业税,用于社会主义建设,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与旧中国统治阶级征收的田赋,有着本质的区别。
解放后,义乌县人民政府在农业税征收工作中,坚决执行中央制订的法规,贯彻合理负担、鼓励增产的原则,推行规定常年应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主要工作是:
(一)查田定产 土地和产量是征收农业税的依据。前面已经提到,民国时期的土地资料十分混乱。解放后,第一步工作就是核实土地面积。从1949年解放起至1951年土地证发放止,集中很大的人力物力查清了土地,并发动群众评定土地等级和常年应产量,为贯彻执行农业税政策打下了基础。
(二)公平合理负担 合理负担政策的原则,是收入多的多负担,收入少的少负担。为了贯彻这个政策,在不同时期制订了不同的税制。土改前,根据农村封建半封建的生产关系,农业税实行人口每人年均常应产量在120斤以下(1951年提高到150斤以下)免征。121斤(1951年为151斤)起至3411斤以上,分为40级,税率最低3%,最高42%。执行这个税制,收入高的地主、富农,土地多,产量多,税率就高,负担也多;贫农依照低税率征收,负担很轻;雇农一般免征。农业合作化后,消灭了富农经济,没有必要实行累进税制。1958年起改为比例税制,义乌平均税率为14.5%。虽然全县税率基本相同,但常年应产量按照土地等级评定,对生产条件差的集体单位,常年应产量就少一些,农业税负担也轻一些。
(三)稳定负担 为了鼓励发展生产,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基本上稳定在1952年的水平上。1959-1960年,受到高产量高指标的影响,多征了一点。1961年,为了照顾遭受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给农民休养生息,农业税负担就降下来,同时减除了社员自留地面积,使人民公社的负担大大减轻。1961年的农业税任务比1959年降低56.4%,以后的任务一直稳定在1961年的水平,农业生产发展了而农业税负不变。1984年计税常年应产量只占实际粮食总产量的33.5%,1982年,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只有总产量的3%。
(四)减免税 为了鼓励发展生产,照顾纳税人由于正当原因而发生的纳税困难,农业税法规定了减免政策,分优待、灾情减免、社会减免三种。1949-1986年共减免农业税3576万斤。
此外,为了照顾经济作物多的社队,交粮食有困难,1962年前规定可用红糖、桕子等抵交粮食,对缺粮的社队,可少交粮食,改交代金。
解放后,农业税政策一直得到全县农民的拥护,踊跃交粮,交好粮,已成为全县人民支援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行动。1986年的农业税在8月底全部完成。
本文选自《义乌文史资料》第二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