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0月,根据《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本县工商企业在各项经济活动中认真执行所签订的合同。“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制度被否定,直到1978年才恢复。
1982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徐村乡搞农商调查试点。发现签约不慎致使违约无法追究,或重人情而违约不究等情况相当普遍。工商局会同司法局、人民法院组织了先后有1000余人参加的经济合同法学习班。同时,开始办理经济合同鉴证工作,共鉴证经济合同80余份,金额达200万元。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与外地企业发生的合同纠纷多起。
1983年9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经济合同管理股。鉴证经济合同190份,金额1030万元。确认一批无效经济合同,严肃查处多起利用经济合同违法的案件。
1984年9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会同经委、商业、供销、粮食、二轻、乡镇企业等部门举办30多期经济合同管理骨干培训班,培训3000余人次。先在苏溪乡、杨村乡开展经济合同清查工作,再在全县清查650家企业的2.6万余份合同,金额达2亿余元。发现这些企业的经济合同中未履行的占15%,发生纠纷538起,向仲裁机关或法院申诉的39件,违约罚款7件,被欺诈的37件,经济损失在67万元以上。接着规定各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统一使用由工商局监制的购销合同文本。这一年鉴证经济合同132份。凡是经过鉴证的合同,履行率高,发生争议亦易解决。
1985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7起,确认无效经济合同4起,各工商所调解合同纠纷53起,查处了一起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投机倒把的大案。这年鉴证经济合同156份,协助兄弟单位鉴证经济合同144份,计金额2256万元。共接待咨询960人次,帮助追回资金37万元,减少或避免直接经济损失达210万元,从而维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