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前,物价基本稳定。但农产品有季节差价,谷米秋贱春贵,粮价波动不停。抗战期间,通货膨胀,物价逐年上涨。抗日胜利后到解放前夕,更是狂涨不已。1939年6月,本县市场米价每50千克为8.6元,到1948年6月,上涨到54万元,9年时间上涨6.28万倍。8月,国民政府发行金元券,实行币制改革和限价政策,规定以300万元法币兑换金元券1元。当时县政府规定每50千克中等白米限价金元券9.5元,到12月31日已上涨到227.5元(金元券)。到1949年3月川日,又涨到1.65万元。4月11日,暴涨到28万元。较之原价9.5元,8个月时间上涨2.94万倍。由于通货膨胀,无论法币、金元券均渐形同废纸,民间以谷米为计价单位,以物易物或以银元为流通货币。
解放后,为稳定物价,统一币制,1949年11月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严禁物物交换和银元之流通的布告》。规定所有商品买卖,债权债务,概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取缔物物交换与使用一切硬币。要求粮食公司、供销合作总社尽量收购大米、杂粮等农产品,促使货币流通,有利于市场管理。但由于当时国民经济尚未恢复,加上其他原因,物价仍有波动。
1953年由于对油菜籽、食糖等调低价格,导致产量减少,消费扩大,使部分农产品集市价格上涨,曾一度出现国营、合作社商业营业额下降和私营商业营业额上升的现象。乃及时纠正经济上的不适当措施,修正税制,扩大国营、合作商业经营阵地和范围,适当缩小地区差价和城乡差价,促使物价日趋稳定。
11月,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当时四等籼谷购价每50千克为6.65元,同时取消对粮、棉、油、络麻的季节差价。1954年9月,棉布实行定量供应。1955年两次调整百货、文具、南货、农药械等商品的批发零售差率和批发起点,拟订了工业品、副食品的城乡差价,调整了红糖的税率和零售牌价。为了鼓励生产,调节供求,桐籽每50千克收购价由17.3元调整为21.2元,桐油每50千克收购价由32.4元提高为40.7元。
1959—1961年,忽视商品经济规律,生产一度遭受严重破坏,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物价大幅度上涨。主要农副产品集市贸易价格高出牌价三五倍,甚至十几倍。如大米集市高价每500克高达2元,猪肉每500克要5元。国营、合作商业经营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地方工业、手工业品的价格,短途运输价格和修理服务行业的收费等都曾一度产生混乱。1961年,国家确定国民经济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和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恢复和发展生产。在价格方面采取如下措施:提高花生、大豆、油菜籽等6种油料的收购价格;坚决稳定粮食、棉布等18类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加强物价的集中统一管理,对国家规定的商品价格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更动。为了解决由1961年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而形成购销倒挂的粮食价格问题,1963年先调整农村销价,1965年又调整城镇销价,使粮食购销价格基本持平,集市贸易价格大幅度下降,许多农产品已接近国家牌价。如大米,集市价格每0.5千克降到0.15元至0.16元,牌价是0.119元。市场物价渐趋正常,绝大部分高价商品随之消失。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生产停滞,市场商品奇缺,影响物价稳定,集市贸易价格直线上升,牌、市差价扩大。国家为了支援农业生产,3次降低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价格。如尿素每50千克由33元降低为22.5元,硫酸铵每50千克由16.5元降低为13.5元。并对公路货运支农物资实行特价优待,不论整车或零担,一律按每吨公里0.14元计费。西药零售价格约降5%左右。
1978年后,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又相继提高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商品的供应价格。如三级大枣每50千克由13.8元调整为17元,三级团枣每50千克由11.9元调整为14.9元,分别提高23.1%和25.2%。并相应提高南枣的购销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开始,粮食收购价提高20%,超购部分在提价的基础上再力口价50%。本县四等早籼谷统购价每50千克从9.7元提高到1.7元,超购加价每50千克为17.55元。又调整了大批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据初步统计,1980年全县由于农产品提价增加的收入,有1500多万元,平均每个农业人口增加收入28元。
为了缩小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倒挂的差距,促进生产和流通,从1979年11月起,提高8种副食品的销售价格。1981年11月提高了卷烟和高档名酒的价格。1983年1月提高棉纺织品的价格,降低化纤织品、国产手表、闹钟、布胶鞋、彩电、电风扇、照相胶卷等销售价格。
1985年4月起,取消粮食、油料统购价,实行比例价,即合同定购的粮食,早籼谷按“倒三五、六五”(35%按原统购价,65%按超购价)比例计价。晚粳、晚糯、晚籼、杂交谷按“倒三七”比例计价。调整后,本县每50千克粮、油比例收购价是:早籼谷15.5元,晚籼杂交谷16.9元,晚粳谷18.8元,晚糯谷20.6元,小麦21。2元,玉米15.7元,油菜籽46.8元,菜油138元,茶籽35.1元,茶油153元,棉籽12元,棉油101元。国家供应农村缺粮户的口粮,农田水利补助粮,种子粮,饲料粮,救济粮以及农村的其他用粮,销售价格也同时调整到比例收购价的水平。但供应居民的定量粮食价格不变,同时放开生猪购销价格,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生产资料方面提高了工业用煤、焦炭、柴油等的销售价格。农业生产资料的化肥和部分农药的销售价格也有所提高。1984年再次提高地方名酒的销价,还调整一部分生活必需品的零售价格,如食盐每500克由0.14元调整为0.16元,普通火柴由每封0.2元调整为0.3元。降价的有国产机械手表和普通糯米黄酒等。
1985年2月起,物资企业经营国家计划外的生产资料,可按稍低于当地市场价格作价销售,参与市场调节,起平抑价格的作用。但对计划内产品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为了稳定物价,对粮、棉、油等生活必需品的收购价提高后,销价不变。在安排农产品比价时,一般以粮价为中心,促进其它产品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协调发展。本县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和指数情况见下表(1955年3月1日前的一律按10000:1的比例折算为新人民币):
主要年份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表
|
交换品 |
被交
换品 |
1950
基期 |
1952 |
1957 |
1961 |
1965 |
1976 |
1979 |
1984 |
|
稻谷
|
收购价
食油
食盐
白糖
煤油
白细布 |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
105.1
95.7
102.6
162.9
137.6
96.3 |
111.2
76.7
96.9
147.4
141.8
109 |
142.1
81.7
123.8
188.5
181.7
139.8 |
162.2
88.7
141.4
209.2
231.1
159.2 |
162.2
88.7
141.4
209.2
308.8
159.2 |
195.6
107
170.6
252.4
371.8
192.3 |
195.6
107‘
170.6
252.4
371.8
147 |
主要年份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指数
|
交换品 |
被交
换品 |
单位 |
1950 |
1952 |
1957 |
1961 |
1965 |
1976 |
1979 |
1984 |
|
稻谷
(50千克)
|
收购价
食油
食盐
白糖
煤油
白细布 |
元
500克
500克
500克
500克
1/3米 |
5.98
14.2
49
6.25
9.25
22.1 |
6.29
13.6
50.3
10.2
13.1
21.3 |
6.63
10,9
47.5
9.23
13.5
24.1 |
8.5
11.6
60.7
11.8
17.3
30.9 |
9.7
12.6
69.3
13.1
22
35.2 |
9.7
12.6
69.3
13.1
29.4
35.2 |
11.7
15.2
83.6
15,8
35.4
42.5 |
11.7
15.2
83.6
15.8
35.4
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