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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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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前,物价基本稳定。但农产品有季节差价,谷米秋贱春贵,粮价波动不停。抗战期间,通货膨胀,物价逐年上涨。抗日胜利后到解放前夕,更是狂涨不已。1939年6月,本县市场米价每50千克为8.6元,到1948年6月,上涨到54万元,9年时间上涨6.28万倍。8月,国民政府发行金元券,实行币制改革和限价政策,规定以300万元法币兑换金元券1元。当时县政府规定每50千克中等白米限价金元券9.5元,到12月31日已上涨到227.5元(金元券)。到1949年3月川日,又涨到1.65万元。4月11日,暴涨到28万元。较之原价9.5元,8个月时间上涨2.94万倍。由于通货膨胀,无论法币、金元券均渐形同废纸,民间以谷米为计价单位,以物易物或以银元为流通货币。

解放后,为稳定物价,统一币制,1949年11月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严禁物物交换和银元之流通的布告》。规定所有商品买卖,债权债务,概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取缔物物交换与使用一切硬币。要求粮食公司、供销合作总社尽量收购大米、杂粮等农产品,促使货币流通,有利于市场管理。但由于当时国民经济尚未恢复,加上其他原因,物价仍有波动。

1953年由于对油菜籽、食糖等调低价格,导致产量减少,消费扩大,使部分农产品集市价格上涨,曾一度出现国营、合作社商业营业额下降和私营商业营业额上升的现象。乃及时纠正经济上的不适当措施,修正税制,扩大国营、合作商业经营阵地和范围,适当缩小地区差价和城乡差价,促使物价日趋稳定。

11月,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当时四等籼谷购价每50千克为6.65元,同时取消对粮、棉、油、络麻的季节差价。1954年9月,棉布实行定量供应。1955年两次调整百货、文具、南货、农药械等商品的批发零售差率和批发起点,拟订了工业品、副食品的城乡差价,调整了红糖的税率和零售牌价。为了鼓励生产,调节供求,桐籽每50千克收购价由17.3元调整为21.2元,桐油每50千克收购价由32.4元提高为40.7元。

1959—1961年,忽视商品经济规律,生产一度遭受严重破坏,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物价大幅度上涨。主要农副产品集市贸易价格高出牌价三五倍,甚至十几倍。如大米集市高价每500克高达2元,猪肉每500克要5元。国营、合作商业经营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地方工业、手工业品的价格,短途运输价格和修理服务行业的收费等都曾一度产生混乱。1961年,国家确定国民经济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和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恢复和发展生产。在价格方面采取如下措施:提高花生、大豆、油菜籽等6种油料的收购价格;坚决稳定粮食、棉布等18类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加强物价的集中统一管理,对国家规定的商品价格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更动。为了解决由1961年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而形成购销倒挂的粮食价格问题,1963年先调整农村销价,1965年又调整城镇销价,使粮食购销价格基本持平,集市贸易价格大幅度下降,许多农产品已接近国家牌价。如大米,集市价格每0.5千克降到0.15元至0.16元,牌价是0.119元。市场物价渐趋正常,绝大部分高价商品随之消失。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生产停滞,市场商品奇缺,影响物价稳定,集市贸易价格直线上升,牌、市差价扩大。国家为了支援农业生产,3次降低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价格。如尿素每50千克由33元降低为22.5元,硫酸铵每50千克由16.5元降低为13.5元。并对公路货运支农物资实行特价优待,不论整车或零担,一律按每吨公里0.14元计费。西药零售价格约降5%左右。

1978年后,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又相继提高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商品的供应价格。如三级大枣每50千克由13.8元调整为17元,三级团枣每50千克由11.9元调整为14.9元,分别提高23.1%和25.2%。并相应提高南枣的购销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开始,粮食收购价提高20%,超购部分在提价的基础上再力口价50%。本县四等早籼谷统购价每50千克从9.7元提高到1.7元,超购加价每50千克为17.55元。又调整了大批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据初步统计,1980年全县由于农产品提价增加的收入,有1500多万元,平均每个农业人口增加收入28元。

为了缩小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倒挂的差距,促进生产和流通,从1979年11月起,提高8种副食品的销售价格。1981年11月提高了卷烟和高档名酒的价格。1983年1月提高棉纺织品的价格,降低化纤织品、国产手表、闹钟、布胶鞋、彩电、电风扇、照相胶卷等销售价格。

1985年4月起,取消粮食、油料统购价,实行比例价,即合同定购的粮食,早籼谷按“倒三五、六五”(35%按原统购价,65%按超购价)比例计价。晚粳、晚糯、晚籼、杂交谷按“倒三七”比例计价。调整后,本县每50千克粮、油比例收购价是:早籼谷15.5元,晚籼杂交谷16.9元,晚粳谷18.8元,晚糯谷20.6元,小麦21。2元,玉米15.7元,油菜籽46.8元,菜油138元,茶籽35.1元,茶油153元,棉籽12元,棉油101元。国家供应农村缺粮户的口粮,农田水利补助粮,种子粮,饲料粮,救济粮以及农村的其他用粮,销售价格也同时调整到比例收购价的水平。但供应居民的定量粮食价格不变,同时放开生猪购销价格,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生产资料方面提高了工业用煤、焦炭、柴油等的销售价格。农业生产资料的化肥和部分农药的销售价格也有所提高。1984年再次提高地方名酒的销价,还调整一部分生活必需品的零售价格,如食盐每500克由0.14元调整为0.16元,普通火柴由每封0.2元调整为0.3元。降价的有国产机械手表和普通糯米黄酒等。

1985年2月起,物资企业经营国家计划外的生产资料,可按稍低于当地市场价格作价销售,参与市场调节,起平抑价格的作用。但对计划内产品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为了稳定物价,对粮、棉、油等生活必需品的收购价提高后,销价不变。在安排农产品比价时,一般以粮价为中心,促进其它产品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协调发展。本县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和指数情况见下表(1955年3月1日前的一律按10000:1的比例折算为新人民币):

主要年份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表

 

交换品

被交

换品

1950

基期

1952

1957

1961

1965

1976

1979

1984

稻谷

 

 

 

 

 

收购价

食油

食盐

白糖

煤油

白细布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5.1

95.7

102.6

162.9

137.6

96.3

111.2

76.7

96.9

147.4

141.8

109

142.1

81.7

123.8

188.5

181.7

139.8

162.2

88.7

141.4

209.2

231.1

159.2

162.2

88.7

141.4

209.2

308.8

159.2

195.6

107

170.6

252.4

371.8

192.3

195.6

107‘

170.6

252.4

371.8

147


主要年份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指数

交换品

被交

换品

单位

1950

1952

1957

1961

1965

1976

1979

1984

稻谷

(50千克)

 

 

 

 

 

收购价

食油

食盐

白糖

煤油

白细布

500

500

500

500

13

5.98

14.2

49

6.25

9.25

22.1

6.29

13.6

50.3

10.2

13.1

21.3

6.63

109

47.5

9.23

13.5

24.1

8.5

11.6

60.7

11.8

17.3

30.9

9.7

12.6

69.3

13.1

22

35.2

9.7

12.6

69.3

13.1

29.4

35.2

11.7

15.2

83.6

158

35.4

42.5

11.7

15.2

83.6

15.8

35.4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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