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的县财政
古代实行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财政体制是一切赋税收入大部上解中央,地方所需经费,在中央划定的收支范围留用一部分。唐朝本县赋税收入实行“上供(解中央)、送使(解道节度使)、留州”制。宋承唐制,财政收入有土贡、田赋、杂赋、课利及盐、茶、矾等专卖收入,除土贡外年约收12万贯。元代收入来源相仿,年收钞1838锭。明代税课增多,年应征麦2000余石,米2.2万余石,银1.4万两,钞3920余锭,黄纸白纸5.6万张。除杂办项可将1400余两留县外,其余解运中央、省。清康熙六年(1667),征银42926两,其中上解中央40290两,布政司留473两,府县存留2163两;南米1300石,存留供道镇标兵月粮用。。
从咸丰十一年(1861)到同治二年(1863),太平天国军队驻扎本县近两年。据《义乌兵事纪略》记载,太平军初到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是:①进贡。即动员民众捐献粮食、金银、布匹供军需,东南西北四乡每乡派粮食4万担,烛4万斤。②打先锋。即没收地主、官商、官僚、寺观的财物,以金银为重点。②特捐。又叫大捐,即对地主豪强的临时捐派,据其资财课征,某些对象不止课征一次。在社会秩序比较安定后,征收过3种捐税:①把卡。对过境贸易货物征收的商税。在交通要道设卡征收,税后发给“卡票”、“关票”等凭征,以后通过关卡,只验票不再征税。②门牌捐。在检查户口发给门牌时征收,按财产多少定税的轻重,三五百文至干文不等,富户收银元4元。②田赋。根据原田册按田亩征收。
民国前期地方财政由省控制,县财政附属于省。1923年县预算书资料,地方财政岁入有特捐、警捐、杂捐、县公有款产租息收入共2.75万元,岁出数相等,省拨知事公署经费不列入预算。1927年后,地方财政中省县如何划分仍无具体规定,县财政依然为省财政附庸。1936一1940年,本县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是田赋附加、10种地方捐税(自治户捐、店屋捐、住屋捐、屠宰附捐、茶旅店捐、人力车捐、自行车捐、置产捐、铺户捐、广告捐)、县地方款产租息收入、各项补助收入。1936年县财政收入13.24万元,1940年为25.93万元,1941年确立县财政,增加普通营业税、牙行营业税、印花税分成,岁入增至64.8万元。1942年5月日军侵占,县政府撤到永康县境,财政收入骤减,而省、浙东行署的加派仍要上交,于是加税和借债,.1943年秋竞以“取缔栽植糖蔗”为名,征收“糖车登记费以弥补岁计之不足”。1944年3月县长交接,吕师扬移交杨焜总存款仅0.53元,而欠发各机关经费达5个月。1942—1945年,新增捐税名目繁多,而岁入预算实现在29%到45%之间,几次向省府、永康、东阳借款借粮。1945年10月还向大户“预借”1946年田赋1223石(66吨)。1946年7月起恢复中央、省、县财政三级制,县财政的税课收入分成增大。但内战军费剧增,通货膨胀,市场萧条,虽多方加派苛捐杂税,财政仍趋崩溃。民国时期县财政岁出,行政支出、保安及警察支出、教育文化支出一般占80%。1940年,县财政保安及警察支出占9.4%,1948年上升到占30.6%;教育及文化支出,1940年占31%,1948年下降到占23.6%。
1942年10月至1945年9月,在义西和义北抗日游击根据地,就地筹集粮款,实行合理负担。开创时期主要是向殷富户和开明士绅募捐,收缴敌伪物资。1942年秋,金东义西联防办事处制订《自卫谷筹集办法》,按余粮票进征收,祠堂庙产征50%,无余粮农户免征。1943年,诸义东办事处也参照实施。向工商业户征收烟酒税、屠宰税、营业税、糖车捐等。在交通要道设税站征收过境行商的工商税,税率低,且掣给纳税凭证后,根据地税站即不再征税。根据地建立初期,部队指战员和地方工作人员只供给吃饭,以后实行供给制,按定量供给米、柴、油、盐,酌发服装。1948年冬和1949年春先后成立的路北县政府、路南金义永武办事处,就地筹粮派款,工作人员每天发相当1.25千克大米的伙食费,每月1元津贴费。
建国后的县财政
财政管理体制解放初期,以征收粮食、少量征税和专署拨款,保证本县军政人员的供给。1950年全国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县财政收入除地方附加外,全部上解,支出由专署下拨,按月结报。1953年起开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县建立年度预算和决算制度。本县财政收入有各项税收: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文化娱乐税;企业收入:地方国营企业的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其他收入和上级补助等。其中上级补助占52.6%。支出分经济建设费类、社会文教费类、行政管理费类、其他类和预备费等5大类。
1954一1957年,财政管理体制实行收入分类分成,支出包干。即将财政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剂收入3类。本县的固定收入有税收(印花税、屠宰税等6种),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固定分成比例收入有工商营业税和所得税;调剂收入有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后两项县所得比例屡次调整。农业税,1954年以前全部上交,1955年起固定比例分成。公债收入,1954—1955年全部上解,其后县得40%。此外尚有上级补助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1954—1957年分别为22.2%,17.3%,14.3%,0.8%。
1958年实行固定分成、调剂分成、以收定支的财政体制,即按照核定的年度预算,以固定收入和统一比例分成收入抵交支出后,不足之数由调剂比例分成解决。1959年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体制。县内各项税收和县管的企业、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除附加收入及自筹资金外,都作为县地方预算收入;地方财政性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建设和增拨企业流动资金,均作为地方预算支出。以支出占收入的比例,确定地方总额分成的比例,比例一年一定。1959—1970年,本县总额分成比例在25—39%之间。1962年起,除按总额分成外,超收部分另定超收分成比例,比例各年不等。
1971—1973年,本县仍按原核定比例、超收分成的办法。1974一1977年,改为调度比例、固定留成和超收分成的体制。1978年,县分成收入有省核定的预算支出部分,比上年增收部分的19%,其他工商税全部。1979年除其他工商税全额外,增加调剂分成收入,并提高增收分成比例。
1980年,为了适应国民经济调整的需要,中央再次下放财政权,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亦称为“分灶吃饭”的体制。县财政收入剔除其他工商税后分为固定收入和调剂收入两大类。固定收入包括:企业、事业收入,工商所得税,农业税,盐税,税款滞纳金及补税罚款收入,其他收入等;调剂收入为工商税。包干基数以1979年12月31日拍出的电月报为准。我县总收入基数为1770万元,其中地方税32万元,地方固定收入839万元,工商税899万元。支出包干基数以电月报数减去专项性质的资金(仍由省安排和管理)后的支出数为准,当时我县是878万元,支出基数(878万元)减去县固定收入(839万元)差额39万元,用工商税调剂解决,调剂比例为4.3%,这个体制一定五年不变。但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商业、供销企业留成的下放或扩大,以及支出的上划和增列,调剂分成的比例1980年下半年就调整为6.9%,1981年又调整为9.2%,1983年调整到10.7%。1981年由于中央财政出现较大赤字,国务院决定按照一定的比例由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款,我县1981年到1982年共借出280万元;1983年起改为按县得收入的5.8%比例上交中央;1985年调整财政管理体制时,此项借款就列入基数。为了调动地方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对工商税超过上一年的部分,除了调剂分成应得数以外,再增加15%的超收分成。
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后,税利之间发生了很大变化。决定从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体制。根据新体制计算,固定收入的基数是1483.6万元,支出包干基数(按1985年县得收入计算)1660万元,支出大于收的比例为11%。
新体制对县级财政变化不大、主要是取消了总额分成的办法。本县由于1984年食品公司下放到县增加固定收入基数较大,同时因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中利税转移数大,因此,工商税收的调剂分成比例调整不大。
预算内财政收支1949—1985年,财政收入累计4.6亿元。财政收入的增长,主要依靠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加。1985年与1950年相比,工农业总产值增长19倍,财政收入增长14倍。财政收入的构成也有了明显的变化。以三年恢复时期与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比较,来自农业的农业税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由58.8%下降到8.2%,来自企业的利润和工商税收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由40.8%上升到91.5%。
在财力的使用上,在保证完成上缴中央和省任务的前提下,精打细算,安排全县各项经济建设资金和事业行政费的开支,基本上保证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1950一1985年,本县财政收入累计净上缴中央和省22704万元,占财政累计总收入的49%,支援了国家建设。
1950一1985年,财政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累计8236万元,占财政累计总支出的35.5%。其中,基本建设拨款(1953—1981年列入决算部分)2410万元。为了促进经济部门和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科学技术研究,1960一1985年拨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1461万元。
1952一1985年,财政用于支援农业累计支出3684万元,占财政累计总支出15.9%,其中用于兴修小型水利1864.5万元。改善了生产条件,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1950—1985年,财政用于社会文教卫生累计支出10664万元,占财政累计总支出46%,支持了文教卫生事业的发展。其中教育支出6324万元。1985年教育支出766万元,比1979年增加l。55倍。
财政在保证建设资金的同时,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为提高城乡人民生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计划提高干部和职工的工资水平。1979一1985年曾多次调整工资,1985年预算内支出工资和补助工资达690万元,比1978年250万元增加1.76倍。1985年底,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平均月工资78.7元,比1978年底48.2元增加63.3%。此外,又对职工实行李种补贴。
自1953年建立县财政后,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厉行节约,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预算外资金本县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1951一1985年共收入3481万元,其中各税附加收入占27.1%,县办工业企业利润留成占29.4%,县办自来水厂留成占1.2%,县集中企业折旧基金占22.9%,国营企业资金占用费留成占0.3%,集中集体企业利润或管理费占0.9%,其他资金收入占4.9%,省市补助收入占13.3%。支出共3435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占88.4%,社会文教科学费占3.9%,行政支出占1.3%,其他支出占1.6%,上交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占3%,附加上解及调出占1.8%。
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一)行政事业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1953年起,县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建立17个预算单位会计,按月编制预决算。1954年,根据各单位的经费收支状况,分全额预算、差额补助、自收自支3种体制。1955年开始组织各单位会计对经费收支进行互审互查,以后形成制度。1960一—1961年,采取“综合包干,调剂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包干办法。1962年,按实际人员定员定额核拨经费。1963年,把行政经费与事业经费分别核拨,行政人员按1962年办法,事业经费按编制定员定额核拨。1972年,事业费采取“结余不上交,超过不弥补”的包干办法;行政费采取人员经费按实结算,公用经费包干使用。1975年,采取“一次核定,超支不补,自行平衡”的办法。1980一1985年,实行“核定预算,包干使用,结余留用”的办法。为了鼓励单位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在预算包干内,各单位在完成计划和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从增收节支的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金,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奖金。1985年底止,各单位经费包干结余29万元。
(二)企业财务管理与财政监督1956年起,由税务局办理利润监交。
1958一1960年对国营工业、交通、商业等企业实行过企业基金、全额利润分成制度。1960年,在国营商业系统开展“清理资金,清理库存,清理帐目”。1961年,在工业交通企业、粮食工业、商业工业进行清产核资。1971年再次进行清产核1978年进一步开展清仓查库,挖掘物资潜力。从1967年开始,实行把大分基本折旧基金留给企业用于设备更新改造的办法。1963年,1973年,两次帮助企业扭亏增盈,减少了企业亏损,提高了利润水平。1978年底以后,在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方面。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实行各种形式的利润分成办法和盈亏包干办法,并提高了部分企业的折旧率。从1983年6月1日起,实行了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对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由上缴利润改为上缴所得税、调节税。从1984年10月起,又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解决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问题,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财力和自主权,以增强企业的活力,使企业有更大后劲。
从1980年起,每年都进行一次财务税收大检查,对保证党和国家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企业厉行增产节约,起了应有的作用。
对农村社队企业,在县社队企业局成立前,由县财政税务局承担业务指导和财务辅导工作。
此外,为了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非生产支出,从1961年起,开展进一步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1963年,进行清理“小家当”。为了调整国民经济,控制货币投放,进一步稳定市场,在1960、1961、1976年,采取了冻结地方财政、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一部分存款的措施。
乡财政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曾制订城镇乡自治经费章程,但未实行。民国期间,曾多次制订乡镇财政法规,由于县财政无力补助,只得以摊派应付支出。1947年起,随田赋正附税带征乡镇自治经费和乡镇教育经费,由县府统一调度,
从未建立乡镇财政。
建国后,1956年12月开始建立乡财政。1958年10月,建立人民公社财政,县对公社采取“定额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把部分集体企业的税收也下放到公社。由于副作用大,1959年即改变为“收入上交,支出照拨”的体制。大公社改区,公社财政不复存在。1985年建立乡财政。县对乡镇财政实行“划定范围,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的体制,并招聘了49名乡镇总会计,提高了乡镇政府发展乡镇企业、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有25个乡镇超收税款260万元,得分成39万元。
主要年份财政收入分类表(预算内) 单位:万元
|
年 度 |
支出合计 |
经济建设
支 出 |
其中:
支农支出 |
社会文教
卫生支出 |
行政支出 |
其他支出 |
|
1950—1985年
合 计 |
23207.4 |
8236.5 |
3683.8 |
10664 |
3783.6 |
523.3 |
|
其中: |
|
|
|
|
|
|
|
1950 |
25.1 |
|
|
8.2 |
16.9 |
|
|
1952 |
70.5 |
1.2 |
1.2 |
35.7 |
33.6 |
|
|
1957 |
201.8 |
28.2 |
4.4 |
113.6 |
57 |
3 |
|
1962 |
270.5 |
77.2 |
47.9 |
136 |
51.5 |
5.8 |
|
1965 |
417.1 |
223.7 |
37.8 |
138 |
50 |
5.4 |
|
1966 |
298.9 |
65.2 |
26 |
173.1 |
52.9 |
7.7 |
|
1967 |
362.2 |
90.9 |
25.8 |
197.8 |
66 |
7.5 |
|
1968 |
330.6 |
60.1 |
28.8 |
191.9 |
68 |
10.6 |
|
1969 |
484.7 |
204.3 |
84 |
199.6 |
73.3 |
7.5 |
|
1970 |
505 |
208.3 |
129.4 |
204.3 |
86.3 |
6.1 |
|
1975 |
803.7 |
368.5 |
136.5 |
317.8 |
111.6 |
5.8 |
|
1979 |
1025.5 |
393 |
292.2 |
475.5 |
140 |
17 |
|
1980 |
1235.4 |
426.4 |
255.1 |
563.4 |
224 |
21.6 |
|
1981 |
1094.5 |
227.7 |
182.8 |
643.4 |
192.5 |
30.9 |
|
1982 |
1218.5 |
249.4 |
163.9 |
752.5 |
202.1 |
14;5 |
|
1983 |
1664.1 |
453.9 |
274.6 |
908.7 |
297 |
4.5 |
|
1984 |
1917.6 |
447.5 |
263.8 |
1041 |
418.4 |
10.7 |
|
1985 |
2595.5 |
691.7 |
183。5 |
1287.5 |
323 |
293.3 |
主要年份财政支出分类表(预算内)
单位:万元
|
年 度 |
收入总计 |
企业收入 |
各项税收 |
公债收入 |
其他收入 |
|
合计 |
其中:
农业税 |
|
1949年5月
到 1985年
合 计 |
46473.8 |
9837.6 |
36359.5 |
7990.9 |
89.9 |
186.8 |
|
其中: |
|
|
|
|
|
|
|
1949 |
202.9 |
|
202.9 |
195.9 |
|
|
|
1950 |
300.7 |
|
297.7 |
229.8 |
3 |
|
|
1952 |
461.8 |
|
46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