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首 页| 了解义乌| 政务公开| 办事大厅| 直通政府| 采购招标|
  
○当前位置:首页 > 了解义乌 > 地方志鉴 > 义乌县志 > 第十一篇 财政 税收 审计
财政
〖 字体:  
〖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收藏〗〖打印〗〖关闭〗

建国前的县财政

 

古代实行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财政体制是一切赋税收入大部上解中央,地方所需经费,在中央划定的收支范围留用一部分。唐朝本县赋税收入实行“上供(解中央)、送使(解道节度使)、留州”制。宋承唐制,财政收入有土贡、田赋、杂赋、课利及盐、茶、矾等专卖收入,除土贡外年约收12万贯。元代收入来源相仿,年收钞1838锭。明代税课增多,年应征麦2000余石,米2.2万余石,银1.4万两,钞3920余锭,黄纸白纸5.6万张。除杂办项可将1400余两留县外,其余解运中央、省。清康熙六年(1667),征银42926两,其中上解中央40290两,布政司留473两,府县存留2163两;南米1300石,存留供道镇标兵月粮用。。

从咸丰十一年(1861)到同治二年(1863),太平天国军队驻扎本县近两年。据《义乌兵事纪略》记载,太平军初到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是:①进贡。即动员民众捐献粮食、金银、布匹供军需,东南西北四乡每乡派粮食4万担,烛4万斤。②打先锋。即没收地主、官商、官僚、寺观的财物,以金银为重点。②特捐。又叫大捐,即对地主豪强的临时捐派,据其资财课征,某些对象不止课征一次。在社会秩序比较安定后,征收过3种捐税:①把卡。对过境贸易货物征收的商税。在交通要道设卡征收,税后发给“卡票”、“关票”等凭征,以后通过关卡,只验票不再征税。②门牌捐。在检查户口发给门牌时征收,按财产多少定税的轻重,三五百文至干文不等,富户收银元4元。②田赋。根据原田册按田亩征收。

民国前期地方财政由省控制,县财政附属于省。1923年县预算书资料,地方财政岁入有特捐、警捐、杂捐、县公有款产租息收入共2.75万元,岁出数相等,省拨知事公署经费不列入预算。1927年后,地方财政中省县如何划分仍无具体规定,县财政依然为省财政附庸。1936一1940年,本县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是田赋附加、10种地方捐税(自治户捐、店屋捐、住屋捐、屠宰附捐、茶旅店捐、人力车捐、自行车捐、置产捐、铺户捐、广告捐)、县地方款产租息收入、各项补助收入。1936年县财政收入13.24万元,1940年为25.93万元,1941年确立县财政,增加普通营业税、牙行营业税、印花税分成,岁入增至64.8万元。1942年5月日军侵占,县政府撤到永康县境,财政收入骤减,而省、浙东行署的加派仍要上交,于是加税和借债,.1943年秋竞以“取缔栽植糖蔗”为名,征收“糖车登记费以弥补岁计之不足”。1944年3月县长交接,吕师扬移交杨焜总存款仅0.53元,而欠发各机关经费达5个月。1942—1945年,新增捐税名目繁多,而岁入预算实现在29%到45%之间,几次向省府、永康、东阳借款借粮。1945年10月还向大户“预借”1946年田赋1223石(66吨)。1946年7月起恢复中央、省、县财政三级制,县财政的税课收入分成增大。但内战军费剧增,通货膨胀,市场萧条,虽多方加派苛捐杂税,财政仍趋崩溃。民国时期县财政岁出,行政支出、保安及警察支出、教育文化支出一般占80%。1940年,县财政保安及警察支出占9.4%,1948年上升到占30.6%;教育及文化支出,1940年占31%,1948年下降到占23.6%。

1942年10月至1945年9月,在义西和义北抗日游击根据地,就地筹集粮款,实行合理负担。开创时期主要是向殷富户和开明士绅募捐,收缴敌伪物资。1942年秋,金东义西联防办事处制订《自卫谷筹集办法》,按余粮票进征收,祠堂庙产征50%,无余粮农户免征。1943年,诸义东办事处也参照实施。向工商业户征收烟酒税、屠宰税、营业税、糖车捐等。在交通要道设税站征收过境行商的工商税,税率低,且掣给纳税凭证后,根据地税站即不再征税。根据地建立初期,部队指战员和地方工作人员只供给吃饭,以后实行供给制,按定量供给米、柴、油、盐,酌发服装。1948年冬和1949年春先后成立的路北县政府、路南金义永武办事处,就地筹粮派款,工作人员每天发相当1.25千克大米的伙食费,每月1元津贴费。

建国后的县财政

财政管理体制解放初期,以征收粮食、少量征税和专署拨款,保证本县军政人员的供给。1950年全国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县财政收入除地方附加外,全部上解,支出由专署下拨,按月结报。1953年起开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县建立年度预算和决算制度。本县财政收入有各项税收: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文化娱乐税;企业收入:地方国营企业的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其他收入和上级补助等。其中上级补助占52.6%。支出分经济建设费类、社会文教费类、行政管理费类、其他类和预备费等5大类。

1954一1957年,财政管理体制实行收入分类分成,支出包干。即将财政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剂收入3类。本县的固定收入有税收(印花税、屠宰税等6种),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固定分成比例收入有工商营业税和所得税;调剂收入有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后两项县所得比例屡次调整。农业税,1954年以前全部上交,1955年起固定比例分成。公债收入,1954—1955年全部上解,其后县得40%。此外尚有上级补助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1954—1957年分别为22.2%,17.3%,14.3%,0.8%。

    1958年实行固定分成、调剂分成、以收定支的财政体制,即按照核定的年度预算,以固定收入和统一比例分成收入抵交支出后,不足之数由调剂比例分成解决。1959年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体制。县内各项税收和县管的企业、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除附加收入及自筹资金外,都作为县地方预算收入;地方财政性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建设和增拨企业流动资金,均作为地方预算支出。以支出占收入的比例,确定地方总额分成的比例,比例一年一定。1959—1970年,本县总额分成比例在25—39%之间。1962年起,除按总额分成外,超收部分另定超收分成比例,比例各年不等。

1971—1973年,本县仍按原核定比例、超收分成的办法。1974一1977年,改为调度比例、固定留成和超收分成的体制。1978年,县分成收入有省核定的预算支出部分,比上年增收部分的19%,其他工商税全部。1979年除其他工商税全额外,增加调剂分成收入,并提高增收分成比例。

1980年,为了适应国民经济调整的需要,中央再次下放财政权,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亦称为“分灶吃饭”的体制。县财政收入剔除其他工商税后分为固定收入和调剂收入两大类。固定收入包括:企业、事业收入,工商所得税,农业税,盐税,税款滞纳金及补税罚款收入,其他收入等;调剂收入为工商税。包干基数以1979年12月31日拍出的电月报为准。我县总收入基数为1770万元,其中地方税32万元,地方固定收入839万元,工商税899万元。支出包干基数以电月报数减去专项性质的资金(仍由省安排和管理)后的支出数为准,当时我县是878万元,支出基数(878万元)减去县固定收入(839万元)差额39万元,用工商税调剂解决,调剂比例为4.3%,这个体制一定五年不变。但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商业、供销企业留成的下放或扩大,以及支出的上划和增列,调剂分成的比例1980年下半年就调整为6.9%,1981年又调整为9.2%,1983年调整到10.7%。1981年由于中央财政出现较大赤字,国务院决定按照一定的比例由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款,我县1981年到1982年共借出280万元;1983年起改为按县得收入的5.8%比例上交中央;1985年调整财政管理体制时,此项借款就列入基数。为了调动地方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对工商税超过上一年的部分,除了调剂分成应得数以外,再增加15%的超收分成。

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后,税利之间发生了很大变化。决定从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体制。根据新体制计算,固定收入的基数是1483.6万元,支出包干基数(按1985年县得收入计算)1660万元,支出大于收的比例为11%。

新体制对县级财政变化不大、主要是取消了总额分成的办法。本县由于1984年食品公司下放到县增加固定收入基数较大,同时因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中利税转移数大,因此,工商税收的调剂分成比例调整不大。

预算内财政收支1949—1985年,财政收入累计4.6亿元。财政收入的增长,主要依靠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加。1985年与1950年相比,工农业总产值增长19倍,财政收入增长14倍。财政收入的构成也有了明显的变化。以三年恢复时期与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比较,来自农业的农业税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由58.8%下降到8.2%,来自企业的利润和工商税收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由40.8%上升到91.5%。

在财力的使用上,在保证完成上缴中央和省任务的前提下,精打细算,安排全县各项经济建设资金和事业行政费的开支,基本上保证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1950一1985年,本县财政收入累计净上缴中央和省22704万元,占财政累计总收入的49%,支援了国家建设。

1950一1985年,财政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累计8236万元,占财政累计总支出的35.5%。其中,基本建设拨款(1953—1981年列入决算部分)2410万元。为了促进经济部门和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科学技术研究,1960一1985年拨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1461万元。

1952一1985年,财政用于支援农业累计支出3684万元,占财政累计总支出15.9%,其中用于兴修小型水利1864.5万元。改善了生产条件,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1950—1985年,财政用于社会文教卫生累计支出10664万元,占财政累计总支出46%,支持了文教卫生事业的发展。其中教育支出6324万元。1985年教育支出766万元,比1979年增加l。55倍。

财政在保证建设资金的同时,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为提高城乡人民生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计划提高干部和职工的工资水平。1979一1985年曾多次调整工资,1985年预算内支出工资和补助工资达690万元,比1978年250万元增加1.76倍。1985年底,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平均月工资78.7元,比1978年底48.2元增加63.3%。此外,又对职工实行李种补贴。

自1953年建立县财政后,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厉行节约,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预算外资金本县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1951一1985年共收入3481万元,其中各税附加收入占27.1%,县办工业企业利润留成占29.4%,县办自来水厂留成占1.2%,县集中企业折旧基金占22.9%,国营企业资金占用费留成占0.3%,集中集体企业利润或管理费占0.9%,其他资金收入占4.9%,省市补助收入占13.3%。支出共3435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占88.4%,社会文教科学费占3.9%,行政支出占1.3%,其他支出占1.6%,上交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占3%,附加上解及调出占1.8%。

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一)行政事业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1953年起,县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建立17个预算单位会计,按月编制预决算。1954年,根据各单位的经费收支状况,分全额预算、差额补助、自收自支3种体制。1955年开始组织各单位会计对经费收支进行互审互查,以后形成制度。1960一—1961年,采取“综合包干,调剂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包干办法。1962年,按实际人员定员定额核拨经费。1963年,把行政经费与事业经费分别核拨,行政人员按1962年办法,事业经费按编制定员定额核拨。1972年,事业费采取“结余不上交,超过不弥补”的包干办法;行政费采取人员经费按实结算,公用经费包干使用。1975年,采取“一次核定,超支不补,自行平衡”的办法。1980一1985年,实行“核定预算,包干使用,结余留用”的办法。为了鼓励单位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在预算包干内,各单位在完成计划和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从增收节支的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金,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奖金。1985年底止,各单位经费包干结余29万元。

(二)企业财务管理与财政监督1956年起,由税务局办理利润监交。

1958一1960年对国营工业、交通、商业等企业实行过企业基金、全额利润分成制度。1960年,在国营商业系统开展“清理资金,清理库存,清理帐目”。1961年,在工业交通企业、粮食工业、商业工业进行清产核资。1971年再次进行清产核1978年进一步开展清仓查库,挖掘物资潜力。从1967年开始,实行把大分基本折旧基金留给企业用于设备更新改造的办法。1963年,1973年,两次帮助企业扭亏增盈,减少了企业亏损,提高了利润水平。1978年底以后,在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方面。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实行各种形式的利润分成办法和盈亏包干办法,并提高了部分企业的折旧率。从1983年6月1日起,实行了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对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由上缴利润改为上缴所得税、调节税。从1984年10月起,又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解决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问题,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财力和自主权,以增强企业的活力,使企业有更大后劲。

从1980年起,每年都进行一次财务税收大检查,对保证党和国家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企业厉行增产节约,起了应有的作用。

对农村社队企业,在县社队企业局成立前,由县财政税务局承担业务指导和财务辅导工作。

此外,为了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非生产支出,从1961年起,开展进一步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1963年,进行清理“小家当”。为了调整国民经济,控制货币投放,进一步稳定市场,在1960、1961、1976年,采取了冻结地方财政、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一部分存款的措施。

乡财政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曾制订城镇乡自治经费章程,但未实行。民国期间,曾多次制订乡镇财政法规,由于县财政无力补助,只得以摊派应付支出。1947年起,随田赋正附税带征乡镇自治经费和乡镇教育经费,由县府统一调度,

从未建立乡镇财政。

建国后,1956年12月开始建立乡财政。1958年10月,建立人民公社财政,县对公社采取“定额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把部分集体企业的税收也下放到公社。由于副作用大,1959年即改变为“收入上交,支出照拨”的体制。大公社改区,公社财政不复存在。1985年建立乡财政。县对乡镇财政实行“划定范围,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的体制,并招聘了49名乡镇总会计,提高了乡镇政府发展乡镇企业、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有25个乡镇超收税款260万元,得分成39万元。

主要年份财政收入分类表(预算内)                                       单位:万元

 

支出合计

经济建设

 

其中:

支农支出

社会文教

卫生支出

行政支出

其他支出

1950—1985年

 

23207.4

8236.5

3683.8

10664

3783.6

523.3

其中:

 

 

 

 

 

 

1950

25.1

 

 

8.2

16.9

 

1952

70.5

1.2

1.2

35.7

33.6

 

1957

201.8

28.2

4.4

113.6

57

3

1962

270.5

77.2

47.9

136

51.5

5.8

1965

417.1

223.7

37.8

138

50

5.4

1966

298.9

65.2

26

173.1

52.9

7.7

1967

362.2

90.9

25.8

197.8

66

7.5

1968

330.6

60.1

28.8

191.9

68

10.6

1969

484.7

204.3

84

199.6

73.3

7.5

1970

505

208.3

129.4

204.3

86.3

6.1

1975

803.7

368.5

136.5

317.8

111.6

5.8

1979

1025.5

393

292.2

475.5

140

17

1980

1235.4

426.4

255.1

563.4

224

21.6

1981

1094.5

227.7

182.8

643.4

192.5

30.9

1982

1218.5

249.4

163.9

752.5

202.1

14;5

1983

1664.1

453.9

274.6

908.7

297

4.5

1984

1917.6

447.5

263.8

1041

418.4

10.7

1985

2595.5

691.7

183。5

1287.5

323

293.3

主要年份财政支出分类表(预算内)
                                                    单位:万元

 

收入总计

企业收入

各项税收

公债收入

其他收入

合计

其中:

农业税

1949年5月

1985年

 

46473.8

9837.6

36359.5

7990.9

89.9

186.8

其中:

 

 

 

 

 

 

1949

202.9

 

202.9

195.9

 

 

1950

300.7

 

297.7

229.8

3

 

1952

461.8

 

4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