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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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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的工商税捐

周代已有工商税。其后随着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和商品流通领域的扩大,以及封建王朝财政支出的增加,捐税的种类愈来愈多。宋代有商税、经总制钱、月桩钱、板帐钱。元代有商税、额外课。明代有窑灶课、雅磨油榨课、果价课、房地赁课、商税课、门摊课。清代有当税、牙税、牛税、烟斤税、膏捐、牙帖捐、质当帖捐、厘金等。光绪二十八年起,为筹集庚子赔款,又开征钱当捐、酒捐、房捐,原有的捐税提高税率,增加税额。历代除正税外,还有名目繁多的附加。

民国时期的税捐分国家税、地方税两大部分。抗日战争前夕,国家税划分为直接税(所得税、利得税、遗产税、印花税、营业税),间接税(关税、盐税、货物税)。地方税有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内地渔业税、船捐、房捐、地方附加等等。此外,专员公署、县政府开征杂税,甚至区、乡机关也用各种名目搜刮民财。主要税捐有:

统捐即清代的厘金。货物流通税,税率从价征收5%。

烟捐本为鸦片烟捐,后改为烟叶、烟丝、香烟捐。

酒捐分缸照捐、印花捐。前者按酒坊酒缸纳捐,后者贴在酒坛上,税率多变。

糖捐冰糖、白糖、赤糖、水糖、饴糖、土红糖均须缴纳,税率不等。

以上4种捐,均按正税带征20%附加。

屠宰税为县财政主要收入,向来从严课征。民国初年为按只定额税,1941年省规定猪羊牛从价征收6%。1943年4月县政府另订征收办法,复改为点只定额征收,把违章罚款从省定的l一5倍提高到5一lO倍。1946年1月加征屠宰检验费,数额与屠宰税同。稠城、佛堂两镇肉商不堪负担,分别呈请减轻税负,呈文中说“欲壑难填。得陇望蜀”,肉商“哑口吃黄连,有苦说不出”。1945年10月和1946年8月,稠城镇肉商曾两次罢市,有3名肉商被拘押。1948年9月,从价征收的税率提高到10%,11月起,随正税带征绥靖经费30%。此外,县还举办屠宰附捐,先是征收警察·附捐,1930年开征教育附捐,1942年停征。

广告捐按广告种类、面积计征。1925年开征,1942年停办。

房捐原按房租收入征收15%,并带征铺户捐。以后扩大到城镇出租和自用住房都要征收。1948年1月,征收范围为稠城、佛堂两镇,7月又扩大到农村集市。1943年起分营业用房和居住用房,出租的营业用房征收房租的20%,1947年调整为6%;自有营业用房按时值征收2%,1947年调整为4‰居住

用房按营业用房减半征收。

警捐原为铺户捐、商铺户捐,1942年起改为警捐,又名房警捐。凡聚居百户以上乡镇房屋都须缴纳。租住房屋按租金征收5%,由承租人负担;自用房按时价征收5‰。1943年起征收范围、税率与房捐相同。1946年按正捐带征15%的征属优待金。1947年奉命停征。

营业税1928年裁厘后开征,有普通营业税、牙行营业税、屠宰营业税、烟酒牌照税和特种营业税,还有典当营业税、箔类营业税。

营业牌照税1942年开征,征收对象分3大类35个行业,按资本额征收3‰,于每年领取牌照时缴纳。1948年,本县提高税率为10‰。

使用牌照税1934年开征人力车(黄包车)捐。1936年又开征自行车捐。1942年起对人力车、自行车、双轮或独轮手车、兽力车、木帆船、肩舆、竹筏、水碓等征收,每季每辆(只)6—15元。此后几次提高税率。1944年开征过油车(麻车)使用牌照税。

印花税1913年起开征,凡财物成交所有各种契约、簿据、人事凭证,贴印花后才有效,最低1分,最高2元。以后几次调整税率,1943年最多提高至25倍。

遗产税1940年开征,规定人丁死亡有遗产的,由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缴纳遗产税。实际上未严格普遍实行。

所得税1936年开征,分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3类;1943—1945年开征财产租赁所得税;1944年增加综合所得税;1946年又增加“一时所得税”。

统税、货物税1926年试办卷烟统税,以后逐步扩大到麦粉、棉纱、火柴、水泥、烟叶、洋酒、糖类、竹木、皮毛、陶瓷、纸箔、化妆品、矿产品等,税率屡有变动。1946年将货物统税扩大为货物税。此前,1940年7月省府以“寓禁于征”名义举办烟酒特捐。1943年12月,浙东行署开征酒业乐捐。同年,本县规定酿酒、制土烟和手工卷烟应领许可证,缴纳许可证费。

筵席及娱乐税1922年开征,称菜馆捐,演戏许可捐。1940年5月,县府开征筵席税。1942年1月,省府下令开征行为取缔税,筵席按价款征10%,戏剧电影、书场、马戏及其他娱乐场所按票价征收30%。1942年改为筵席及娱乐税,税率曾多次调整。

山地收益捐1944年开征,凡出售桐子、桕子、生漆、药材、水果等收捐5%。次年增征花生捐。1946年奉令停征。

此外,于不同时期曾经开征的捐税有:出口牛捐、积谷、自治经费、抗卫事业费、优待出征军人家属经费、应变经费、猪鬃地方补助费、人民防空捐、自卫队食米、糖车捐、牙行管理费、绥靖经费、戡乱经费、茶旅店捐、捐献飞机捐、劳军鞋袜费、改善士兵待遇献金、特产改良费、寺庙会社财产收益费等数十种。

建国后的工商税

税制1949年5月17日,县人民民主政府接管7f日税捐机构。从此,税收的性质起了根本变化,成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当时暂时沿用旧税制,废除苛捐杂税。1950年建立新税制,统一全国税收,本县开征的中央税和地方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等9种。不征收由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成的城市房地产税。

经过国民经济三年恢复时期后,经济和税源情况发生变化。1953年1月起,根据“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原则修正税制,在税收上采取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的措施,有步骤地利用、限制、改造私营工商业,促进个体经济走合作化道路。1953—1955年,开征的税种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等8种。1956年增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原来屠宰商应纳的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印花税,均并入屠宰税内交纳,税率3%;1957年3月起调整为8%。

1956年基本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民经济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税收制度相应进行改革。1958年9月起,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成一种工商统一税。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在工业销售环节和商业零售环节各课征一道税,取消批发环节的税收。简化纳税办法,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统一改按销售收入计征,“中间产品”征税由原来的26种,改为只对棉纱、酒、皮革、饴糖4种产品征税。税率根据利润水平或应否鼓励而适当调整。1959年1月起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同年9月免征城镇牲畜交易税。1962年开征农村集市交易税,1965年9月15日停征。1958年9月工商所得税成为;个独立税种。1963年4月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供销合作社仍按39%税率征收。1965年9月,屠宰税减半征收。1966年1月起,县供销总社所属企业由交纳所得税改为上交利润,利润总数的43%为利润留成。1966年9月,停征文化娱乐税。1967年停征自行车使用牌照税。

“文化大革命”期间,把原已简化了的税制进一步简并。1966年1月,粮食部门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1970年1月,基层供销社也由原来交纳所得税改为上交利润。同年,试行国营企业综合税。1973年,将对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实际不同税率只16个,降低农机、农药、化肥、水泥的税率。这一年,本县只开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4种。1976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1年9月起,积极地有步骤地开展税制改革。1980—1982年先后开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本县均无税源。1982年4月,屠宰税由从量计征改为按只定额计征,每只税额为:猪3元,牛4元,绵羊5角,山羊3角。同年开征烧油特别税。1983年1月起,试行增值税,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

增值税从事生产机器机械、农业机具、日用机械的单位,将原来在工业环节交纳的工商税,改征增值税,先在8家国营和县属集体工业企业试行。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对象是所有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城镇企业交纳所得税税后的利润,征收比例为10%,同年7月1日提高到15%。

国营企业利改税为了促进国营企业建立与健全经济责任制,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国营企业原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交纳所得税。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企业,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最低7%,最高55%。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本县除在1983年已开征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基础上,以征产品税和营业税代替工商税。1985年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单位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额征收,在稠城、佛堂两镇范围的税率为5%,其他地方为1%。

1983年3月起,对大牲畜(本县只有牛)交易,按成交额的5%征收牲畜交易税。同年10月1日,对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使用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留用的各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自筹资金安排的基建投资(土建超过比例部分),以及不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投资,规定缴纳建筑税。税率10%,由投资单位交纳。1984年,为了推动国营企业落实经济责任制,贯彻奖金“不封顶”原则,并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本县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建筑税、工商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建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12种。

减税、免税政策是国家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县曾执行和正在执行的主要减免政策有:

为了支持合作事业的发展,1951年规定,供销、消费合作社的营业税按2%的低税率征收,在1952年底前更再减征20%;自成立的月份起免征所得税一年,1952年又规定由几个基层供销社并为一个大社,自合并之月起准予免征所得税半年。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自开工生产的月份起营业税减半交纳一年,所得税减半交两年,对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的个人小生产组成的生产合作社免税三年。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成立以来到1985年底止都是免税。为了促进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在应纳税额的30%范围内给予定期的减税照顾。对医疗保健卫生事业和一部分文化娱乐事业,解放后一直免税。为了有利于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和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在税收政策上也规定了减免税照顾。对新办街道企业、校办工厂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减免税照顾。为了支持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对企业撤出的混岗和富余人员新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从事服务性业务,从经营之月起免征营业税一年。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可定期减税免税。1985年7月起,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的一部分产品,给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

对农村一直采取低税政策,使农民在农业生产增长的基础上,收入有所增加,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专门制订了农村税收制度,明确规定了减免税政策。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队对外出售农、林、渔、牧产品,只就规定的几种应税产品征税,其余产品对外出售都不征税。应税产品出售给国家收购单位,由收购单位纳税。农闲期间组织社员从事劳务的收入,也不征税。新办社队集体工业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除国务院列举的12种产品外,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工商所得税。社队企业生产经营直接为农业生产和社会生活服务所得的利润。免征工商所得税。1979年后,减免税范围进一步扩大。现行政策规定,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生产销售的下列产品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①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农业机具、小农具;②兴修小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小煤窑销售的原煤、石煤;③生产销售的砖瓦坯和未加工的陶土、瓷土、白泥、耐火泥;④以不合税价格销售用于县内的农田基本建设、防洪、排涝、救灾、修造桥梁的产品。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从事税法规定的8项经营收入,免征营业税。此外,遇有特殊情况纳税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照顾。乡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服务于农业的化肥、农药、农机具修理修配的,在革命老根据地、贫困地区兴办乡镇集体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或者一定程度上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为了支援农业生产的发展,国营和集体企业生产经营饲料、小农具、肥田用石灰和一部分种子、种苗、种畜、幼畜、苗禽、鱼苗,以及农业机械站的机耕收入、植保公司的植保收入、排灌站的徘灌收入等等,也规定了轻税、减税、免税政策。

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证的个体经营者,每月营业额不满240元或收益额不满80元的,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据不完全统计,本县1980年减免税有36项,1980—1985年,减免税额达1250万元。

主要年份工商各税、盐税收入分类表

单位:万元

年度

工商各税合计

其中

盐税

工商税

所得税

其他工商税

37年合计

其中:

 

28174.7

 

21966.5

 

4993.9

 

1214.3

 

81.3

1949

7.0

3.9

0.4

2.7

 

1950

67.9

49.4

2.4

16.1

 

1952

240.5

189.0

21.0

30.5

 

1957

373.3

298.2

52.5

22.6

 

1962

448.3

332.7

62.2

53.4

 

1965

654.1

459.0

91.2

103.9

 

1970

594.7

505.7

53.7

35.3

 

1975

801.8

652.5

150.3

1.0

 

1980

1063.1

842.6

192.5

28.0

 

1981

1214.5

940.1

253.0

21.4

 

1982

1564.8

1270.9

272.4

21.5

2.8

1983

1861.1

1442.0

382.3

36.8

12.2

1984

2153.6

1593.2

528.4

32.0

 

1985

3530.2

2571.8

918.9

39.5

4.3

下列各年除工商各税外,还有:

 

附:契税

契税,起源于东晋的“输估”。宋代课收印契钱,南宋绍兴廿一年(1151),本县收契税钱8133贯365文。元、明亦收契税。清初只课买契,后增加典契;民间购置田地房产,契价银每两纳税3分。康熙十六年(1677),本县契税定额银200两。光绪廿八年(1902)起,因筹集庚子赔款,带征契尾捐,不论契价多少,用契尾一张,再捐银一两。三十年颁用官契纸,每张价150文,仍粘用契尾,征收契尾捐额与正税相等。宣统元年(1909)提高税率,买契每两征税9分,折纳银元0.125元;典契每两收税6分,折纳银元0.09元。

1912年改称“不动产转移税”,凡土地、房屋的买卖、典顶、抵押都要纳税。1913年改名为“契税”。其后课税范围屡有变动,税率则1912一1948年调整了9次。1946年税率:买契6%,典契4%。此外还有附加税,随正税带征,先后的名目有征收公费、置产捐、契税附加、抗卫事业费、查验费、注册费、监证费等等。匿报契价或契约成立后不在限期内纳税,都要受罚。1942年3—5月,征收契税4987元,罚金2317元。

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契税暂行条例》,本县从1953年开始征收契税。规定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交换订立的契约,由承受人完纳契税。税率:买契和赠与契为6%;典契为3%;交换契,双方产值相等免征契税,不等者,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税率纳税。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归集体所有,因而契税仅限于房屋一种。免税的主要规定有:用征用民房补助费购买的房屋,移民户用国家补发的补助费购置房屋,残废军人由国家帮助购买的房屋,农民用国家或者社队集体退赔平调房屋的价款重置的房屋,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国家经营的旧房屋,或经侨务、房管部门介绍用侨汇购买私人的房屋等等,可以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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