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的工商税捐
周代已有工商税。其后随着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和商品流通领域的扩大,以及封建王朝财政支出的增加,捐税的种类愈来愈多。宋代有商税、经总制钱、月桩钱、板帐钱。元代有商税、额外课。明代有窑灶课、雅磨油榨课、果价课、房地赁课、商税课、门摊课。清代有当税、牙税、牛税、烟斤税、膏捐、牙帖捐、质当帖捐、厘金等。光绪二十八年起,为筹集庚子赔款,又开征钱当捐、酒捐、房捐,原有的捐税提高税率,增加税额。历代除正税外,还有名目繁多的附加。
民国时期的税捐分国家税、地方税两大部分。抗日战争前夕,国家税划分为直接税(所得税、利得税、遗产税、印花税、营业税),间接税(关税、盐税、货物税)。地方税有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内地渔业税、船捐、房捐、地方附加等等。此外,专员公署、县政府开征杂税,甚至区、乡机关也用各种名目搜刮民财。主要税捐有:
统捐即清代的厘金。货物流通税,税率从价征收5%。
烟捐本为鸦片烟捐,后改为烟叶、烟丝、香烟捐。
酒捐分缸照捐、印花捐。前者按酒坊酒缸纳捐,后者贴在酒坛上,税率多变。
糖捐冰糖、白糖、赤糖、水糖、饴糖、土红糖均须缴纳,税率不等。
以上4种捐,均按正税带征20%附加。
屠宰税为县财政主要收入,向来从严课征。民国初年为按只定额税,1941年省规定猪羊牛从价征收6%。1943年4月县政府另订征收办法,复改为点只定额征收,把违章罚款从省定的l一5倍提高到5一lO倍。1946年1月加征屠宰检验费,数额与屠宰税同。稠城、佛堂两镇肉商不堪负担,分别呈请减轻税负,呈文中说“欲壑难填。得陇望蜀”,肉商“哑口吃黄连,有苦说不出”。1945年10月和1946年8月,稠城镇肉商曾两次罢市,有3名肉商被拘押。1948年9月,从价征收的税率提高到10%,11月起,随正税带征绥靖经费30%。此外,县还举办屠宰附捐,先是征收警察·附捐,1930年开征教育附捐,1942年停征。
广告捐按广告种类、面积计征。1925年开征,1942年停办。
房捐原按房租收入征收15%,并带征铺户捐。以后扩大到城镇出租和自用住房都要征收。1948年1月,征收范围为稠城、佛堂两镇,7月又扩大到农村集市。1943年起分营业用房和居住用房,出租的营业用房征收房租的20%,1947年调整为6%;自有营业用房按时值征收2%,1947年调整为4‰居住
用房按营业用房减半征收。
警捐原为铺户捐、商铺户捐,1942年起改为警捐,又名房警捐。凡聚居百户以上乡镇房屋都须缴纳。租住房屋按租金征收5%,由承租人负担;自用房按时价征收5‰。1943年起征收范围、税率与房捐相同。1946年按正捐带征15%的征属优待金。1947年奉命停征。
营业税1928年裁厘后开征,有普通营业税、牙行营业税、屠宰营业税、烟酒牌照税和特种营业税,还有典当营业税、箔类营业税。
营业牌照税1942年开征,征收对象分3大类35个行业,按资本额征收3‰,于每年领取牌照时缴纳。1948年,本县提高税率为10‰。
使用牌照税1934年开征人力车(黄包车)捐。1936年又开征自行车捐。1942年起对人力车、自行车、双轮或独轮手车、兽力车、木帆船、肩舆、竹筏、水碓等征收,每季每辆(只)6—15元。此后几次提高税率。1944年开征过油车(麻车)使用牌照税。
印花税1913年起开征,凡财物成交所有各种契约、簿据、人事凭证,贴印花后才有效,最低1分,最高2元。以后几次调整税率,1943年最多提高至25倍。
遗产税1940年开征,规定人丁死亡有遗产的,由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缴纳遗产税。实际上未严格普遍实行。
所得税1936年开征,分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3类;1943—1945年开征财产租赁所得税;1944年增加综合所得税;1946年又增加“一时所得税”。
统税、货物税1926年试办卷烟统税,以后逐步扩大到麦粉、棉纱、火柴、水泥、烟叶、洋酒、糖类、竹木、皮毛、陶瓷、纸箔、化妆品、矿产品等,税率屡有变动。1946年将货物统税扩大为货物税。此前,1940年7月省府以“寓禁于征”名义举办烟酒特捐。1943年12月,浙东行署开征酒业乐捐。同年,本县规定酿酒、制土烟和手工卷烟应领许可证,缴纳许可证费。
筵席及娱乐税1922年开征,称菜馆捐,演戏许可捐。1940年5月,县府开征筵席税。1942年1月,省府下令开征行为取缔税,筵席按价款征10%,戏剧电影、书场、马戏及其他娱乐场所按票价征收30%。1942年改为筵席及娱乐税,税率曾多次调整。
山地收益捐1944年开征,凡出售桐子、桕子、生漆、药材、水果等收捐5%。次年增征花生捐。1946年奉令停征。
此外,于不同时期曾经开征的捐税有:出口牛捐、积谷、自治经费、抗卫事业费、优待出征军人家属经费、应变经费、猪鬃地方补助费、人民防空捐、自卫队食米、糖车捐、牙行管理费、绥靖经费、戡乱经费、茶旅店捐、捐献飞机捐、劳军鞋袜费、改善士兵待遇献金、特产改良费、寺庙会社财产收益费等数十种。
建国后的工商税
税制1949年5月17日,县人民民主政府接管7f日税捐机构。从此,税收的性质起了根本变化,成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当时暂时沿用旧税制,废除苛捐杂税。1950年建立新税制,统一全国税收,本县开征的中央税和地方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等9种。不征收由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成的城市房地产税。
经过国民经济三年恢复时期后,经济和税源情况发生变化。1953年1月起,根据“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原则修正税制,在税收上采取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的措施,有步骤地利用、限制、改造私营工商业,促进个体经济走合作化道路。1953—1955年,开征的税种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等8种。1956年增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原来屠宰商应纳的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印花税,均并入屠宰税内交纳,税率3%;1957年3月起调整为8%。
1956年基本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民经济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税收制度相应进行改革。1958年9月起,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成一种工商统一税。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在工业销售环节和商业零售环节各课征一道税,取消批发环节的税收。简化纳税办法,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统一改按销售收入计征,“中间产品”征税由原来的26种,改为只对棉纱、酒、皮革、饴糖4种产品征税。税率根据利润水平或应否鼓励而适当调整。1959年1月起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同年9月免征城镇牲畜交易税。1962年开征农村集市交易税,1965年9月15日停征。1958年9月工商所得税成为;个独立税种。1963年4月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供销合作社仍按39%税率征收。1965年9月,屠宰税减半征收。1966年1月起,县供销总社所属企业由交纳所得税改为上交利润,利润总数的43%为利润留成。1966年9月,停征文化娱乐税。1967年停征自行车使用牌照税。
“文化大革命”期间,把原已简化了的税制进一步简并。1966年1月,粮食部门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1970年1月,基层供销社也由原来交纳所得税改为上交利润。同年,试行国营企业综合税。1973年,将对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实际不同税率只16个,降低农机、农药、化肥、水泥的税率。这一年,本县只开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4种。1976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1年9月起,积极地有步骤地开展税制改革。1980—1982年先后开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本县均无税源。1982年4月,屠宰税由从量计征改为按只定额计征,每只税额为:猪3元,牛4元,绵羊5角,山羊3角。同年开征烧油特别税。1983年1月起,试行增值税,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
增值税从事生产机器机械、农业机具、日用机械的单位,将原来在工业环节交纳的工商税,改征增值税,先在8家国营和县属集体工业企业试行。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对象是所有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城镇企业交纳所得税税后的利润,征收比例为10%,同年7月1日提高到15%。
国营企业利改税为了促进国营企业建立与健全经济责任制,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国营企业原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交纳所得税。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企业,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最低7%,最高55%。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本县除在1983年已开征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基础上,以征产品税和营业税代替工商税。1985年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单位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额征收,在稠城、佛堂两镇范围的税率为5%,其他地方为1%。
1983年3月起,对大牲畜(本县只有牛)交易,按成交额的5%征收牲畜交易税。同年10月1日,对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使用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留用的各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自筹资金安排的基建投资(土建超过比例部分),以及不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投资,规定缴纳建筑税。税率10%,由投资单位交纳。1984年,为了推动国营企业落实经济责任制,贯彻奖金“不封顶”原则,并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本县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建筑税、工商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建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12种。
减税、免税政策是国家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县曾执行和正在执行的主要减免政策有:
为了支持合作事业的发展,1951年规定,供销、消费合作社的营业税按2%的低税率征收,在1952年底前更再减征20%;自成立的月份起免征所得税一年,1952年又规定由几个基层供销社并为一个大社,自合并之月起准予免征所得税半年。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自开工生产的月份起营业税减半交纳一年,所得税减半交两年,对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的个人小生产组成的生产合作社免税三年。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成立以来到1985年底止都是免税。为了促进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在应纳税额的30%范围内给予定期的减税照顾。对医疗保健卫生事业和一部分文化娱乐事业,解放后一直免税。为了有利于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和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在税收政策上也规定了减免税照顾。对新办街道企业、校办工厂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减免税照顾。为了支持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对企业撤出的混岗和富余人员新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从事服务性业务,从经营之月起免征营业税一年。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可定期减税免税。1985年7月起,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的一部分产品,给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
对农村一直采取低税政策,使农民在农业生产增长的基础上,收入有所增加,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专门制订了农村税收制度,明确规定了减免税政策。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队对外出售农、林、渔、牧产品,只就规定的几种应税产品征税,其余产品对外出售都不征税。应税产品出售给国家收购单位,由收购单位纳税。农闲期间组织社员从事劳务的收入,也不征税。新办社队集体工业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除国务院列举的12种产品外,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工商所得税。社队企业生产经营直接为农业生产和社会生活服务所得的利润。免征工商所得税。1979年后,减免税范围进一步扩大。现行政策规定,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生产销售的下列产品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①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农业机具、小农具;②兴修小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小煤窑销售的原煤、石煤;③生产销售的砖瓦坯和未加工的陶土、瓷土、白泥、耐火泥;④以不合税价格销售用于县内的农田基本建设、防洪、排涝、救灾、修造桥梁的产品。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从事税法规定的8项经营收入,免征营业税。此外,遇有特殊情况纳税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照顾。乡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服务于农业的化肥、农药、农机具修理修配的,在革命老根据地、贫困地区兴办乡镇集体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或者一定程度上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为了支援农业生产的发展,国营和集体企业生产经营饲料、小农具、肥田用石灰和一部分种子、种苗、种畜、幼畜、苗禽、鱼苗,以及农业机械站的机耕收入、植保公司的植保收入、排灌站的徘灌收入等等,也规定了轻税、减税、免税政策。
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证的个体经营者,每月营业额不满240元或收益额不满80元的,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据不完全统计,本县1980年减免税有36项,1980—1985年,减免税额达1250万元。
主要年份工商各税、盐税收入分类表
单位:万元
|
年度 |
工商各税合计 |
其中 |
盐税 |
|
工商税 |
所得税 |
其他工商税 |
|
37年合计
其中: |
28174.7 |
21966.5 |
4993.9 |
1214.3 |
81.3 |
|
1949 |
7.0 |
3.9 |
0.4 |
2.7 |
|
|
1950 |
67.9 |
49.4 |
2.4 |
16.1 |
|
|
1952 |
240.5 |
189.0 |
21.0 |
30.5 |
|
|
1957 |
373.3 |
298.2 |
52.5 |
22.6 |
|
|
1962 |
448.3 |
332.7 |
62.2 |
53.4 |
|
|
1965 |
654.1 |
459.0 |
91.2 |
103.9 |
|
|
1970 |
594.7 |
505.7 |
53.7 |
35.3 |
|
|
1975 |
801.8 |
652.5 |
150.3 |
—1.0 |
|
|
1980 |
1063.1 |
842.6 |
192.5 |
28.0 |
|
|
1981 |
1214.5 |
940.1 |
253.0 |
21.4 |
|
|
1982 |
1564.8 |
1270.9 |
272.4 |
21.5 |
2.8 |
|
1983 |
1861.1 |
1442.0 |
382.3 |
36.8 |
12.2 |
|
1984 |
2153.6 |
1593.2 |
528.4 |
32.0 |
|
|
1985 |
3530.2 |
2571.8 |
918.9 |
39.5 |
4.3 |
下列各年除工商各税外,还有:
附:契税
契税,起源于东晋的“输估”。宋代课收印契钱,南宋绍兴廿一年(1151),本县收契税钱8133贯365文。元、明亦收契税。清初只课买契,后增加典契;民间购置田地房产,契价银每两纳税3分。康熙十六年(1677),本县契税定额银200两。光绪廿八年(1902)起,因筹集庚子赔款,带征契尾捐,不论契价多少,用契尾一张,再捐银一两。三十年颁用官契纸,每张价150文,仍粘用契尾,征收契尾捐额与正税相等。宣统元年(1909)提高税率,买契每两征税9分,折纳银元0.125元;典契每两收税6分,折纳银元0.09元。
1912年改称“不动产转移税”,凡土地、房屋的买卖、典顶、抵押都要纳税。1913年改名为“契税”。其后课税范围屡有变动,税率则1912一1948年调整了9次。1946年税率:买契6%,典契4%。此外还有附加税,随正税带征,先后的名目有征收公费、置产捐、契税附加、抗卫事业费、查验费、注册费、监证费等等。匿报契价或契约成立后不在限期内纳税,都要受罚。1942年3—5月,征收契税4987元,罚金2317元。
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契税暂行条例》,本县从1953年开始征收契税。规定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交换订立的契约,由承受人完纳契税。税率:买契和赠与契为6%;典契为3%;交换契,双方产值相等免征契税,不等者,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税率纳税。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归集体所有,因而契税仅限于房屋一种。免税的主要规定有:用征用民房补助费购买的房屋,移民户用国家补发的补助费购置房屋,残废军人由国家帮助购买的房屋,农民用国家或者社队集体退赔平调房屋的价款重置的房屋,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国家经营的旧房屋,或经侨务、房管部门介绍用侨汇购买私人的房屋等等,可以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