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志系以新观点、新方法,选用大量新材料编纂而成,不是旧县志的续修或重修。
二、本志上限依事物的发端而定,下限截止1985年底,重点放在1949年5月本县解放以后。
三、公元纪年及月、日用阿拉伯数字,历史纪年及夏历(农历)月、日用汉字。数字一般按《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书写。
本志所称:“解放前”、“解放后”,以1949年5月8日为界;“建国前”、“建国后”,以1949年10月1日为界。
四、本志记述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长度用公里、米、厘米,重量用吨、千克、克,面积用平方公里、平方米,体积用立方米,等等;但仍保留土地面积计量单位“亩(市亩)”,机械功率计量单位“马力”。
五、本志所用统计数字主要采自县统计局,地名主要依据1984年版《义乌县地名志》。
六、1959年底至1968年5月,浦江县曾并入本县。为使记述前后口径统一,便于对比,并县时期有关浦江县部分一般不予记载。
七、列入《人物》篇的,都是已经谢世的人物。《烈士英名录》中所录的系经省民政厅确认的烈士,按牺牲年月排列顺序。立传和作简略介绍的,俱按生年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