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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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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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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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律公管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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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9)8531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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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企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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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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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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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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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 |
一、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⑴成立时间满4年;⑵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⑶申请设立分所前2年内未受过处罚。
二、分所应具备以下条件:⑴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⑵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⑶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2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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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1.设立分所的申请书原件;
2.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原件;
3.已具备设立分所条件的资格证明原件(在省内设立分所的,由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市司法局出具;跨省或到国外设立分所的,由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司法厅出具);
4.律师事务所给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派驻分所律师的个人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提供材料的要求与设立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相同)、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分所验资证明原件;
7.分所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如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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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总所),应当先向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初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初审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发现申请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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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律 师 事 务 所 分 所 设 立 申 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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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投诉电话:(0579)8531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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