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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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义乌市公安局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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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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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义乌市公安局消防大队)龚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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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759-8557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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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个人和企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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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自受理资料、图纸(齐全)之日起,公安消防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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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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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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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 |
一、除以下由支队负责审核和验收以外的项目;
l、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需上报总队复核的12类工程;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超过32米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3、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低多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地下建筑(如地下室与地上建筑消防系统共用应连地上建筑一起报审),单层高度超过24米的体育馆、影剧院、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4、高层工业建筑、机场、石油库、发电厂、220KV以上的变电所、4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储配站和天燃气气化站;
5、支队审核的工程,在主体工程未验收前的装修项目,工程验收后对建筑的功能进行较大变更,或功能变更后火灾危险性增加的建筑;
6、支队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工程。
二、主体工程经支队验收合格后的工程局部装修、改建,功能变更未增加火灾危险性或支队委托审验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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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1)建设单位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3)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6)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7)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包括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以及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8)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
(9)竣工图全套,包括:建筑、水(含室外消防给水总平图)、电、暖通等各系统竣工图,钢结构建筑的结构施工图(盖竣工图章,图纸折好并装订成册);
(10)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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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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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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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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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未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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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未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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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拆电话:9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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