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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松木及其制品检疫监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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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是一种毁灭性的国际检疫性病害,被称为松树的癌症,松树一旦感病,40天左右即可死亡。为防止松材线虫病侵入我市,确保我市的生态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松木及其制品检疫监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调出我市的松木及其制品,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调入地县以上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在调运前5日向调出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15日向调出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二、从外省或省内外县(市、区)调入松木及其制品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征得我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后,经调出地的县以上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三、外省或省内外县(市、区)调入的松木及其制品,应在货到次日起7日内报请我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存放、携带、使用来自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未经检疫合格的松木及其制品。

五、通过铁路、公路、航空、邮寄等途径调出我市的松木及其制品,所有承运单位或个人必须凭《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办理承运或收寄手续。《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随货运寄。

六、调入单位或个人应将《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保存2年备查。

七、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有权依法进入车站、机场、旅游风景区、仓库、建筑工地、木材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等有关场所实施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八、公安、经贸、交通、工商、检验检疫、铁路、电力、通信、邮政、民航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检疫监管工作。

九、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对下列松木及其制品,可以采取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带有松材线虫及传播媒介昆虫活体的;来自发生区又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未办理运输证件,擅自调运的;其他违法调运或来源不明的。 

十、违反规定收购、销售、存放、携带、调运、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责任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有权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本通告中所称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是指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的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地区。

十二、本通告中所指的松木制品包括各种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用品,如松木包装箱、电缆盘、光缆盘、地坪架、托盘、垫木、枕木等。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义乌市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指挥部

                ○○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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