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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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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局登记的部分企业及分支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2006年度企业年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所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和第八条之规定,对逾期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该企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吊销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查询方法:(一)到辖区工商所、分局登记窗口查看;(二)登陆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址:www.ywgs.com)查阅。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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