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是现行营业税制度九个税目当中的一个,凡在中国境内从事《营业税税目注释》所规定的金融、保险业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税目缴纳营业税。
一、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一)金融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目前纳入金融业征税范围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
(1)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
(2)一般贷款业务,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
2、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二)保险业务
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三)以下业务不征营业税:
(1)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2)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扣缴义务人是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税率和计算公式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5%
金融业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四、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营业额
(一)金融业营业额的确定
1、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2、外汇转贷业务,以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4、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是指买卖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取得价差收入。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
(二)保险业营业额的确定
1、办理初保业务,为保险公司向保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2、储金业务,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保险公司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贷款业务,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中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为90天。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六、纳税地点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向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七、税收优惠
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