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制度。凡进口旧机电产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程序和规定如下:
一、备案范围及权限
1、凡进口旧机电产品(含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应在合同签署之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准入境。
2、我局负责义乌辖区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的咨询和初审工作。
二、备案准备
1、申请人可通过国家质检总局、浙江检验检疫局网站或我局的咨询点了解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的政策规定及相关办事程序。
2、申请人应在申报前明确以下事项:
(1)进口旧机电产品的H.S编码,经海关部门确认;
(2)进口旧机电产品所属监管条件,应出具进口机电证明;
(3)需3C认证的,应提供3C认证证书。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
(1)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危害经济安全的;
(3)不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进口用于销售、租赁或维修等用途且应当提供又不能提供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进口质量许可管理相应证明文件的;
(5)备案材料不符合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要求的;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备案要求
1、申请人须如实申报,对备案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
2、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应包括: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人核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详见附件3;
(2)《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申请人核盖公章),详见附件1;
(3)《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审批表》(申请人核盖公章,旧机电产品属浙江检验检疫局备案审批范围时使用)
(4)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核盖公章);
(5)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核盖公章):
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
涉及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
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
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文件;
涉及进口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3、对须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经初审符合规定要求后,我局将提出初审意见,并向浙江检验检疫局上报有关资料。
四、联系方式
地址:义乌检验检疫局(义乌市雪峰东路2号)
电话:(0579)85250057 E-MAIL:gyn@yw.ziq.gov.cn
联系人:龚逸能
二○○七年四月五日
附件:1、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
2、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审批表
3、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