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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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义乌市365便民服务中心二楼水务窗口,河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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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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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邵志平,王玲瑛,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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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9)8521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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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企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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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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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1)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占用水源、水域,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拆除的,按每月1元/m2(m3)缴纳。 (2)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以后占用水源、水域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临时占用的,按每月2-3元/m2(m3)缴纳。 (3)经批准使用水域进行永久性工程项目建设的,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按当地新建替代工程造价计算缴纳,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一般可按120元至180元/m2(m3)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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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浙价费联[1992]52号,浙价发[1994]118号,金市价[1994]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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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 |
1、不影响河道整治和堤防建设与管理; 2、不影响水质; 3、对堤(岸)防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 4、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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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1、申请书; 2、批准建设项目的依据文件(包括图纸);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设计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标准; 5、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及说明;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意见; 7、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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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持上述所列全部资料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的申请。 2、受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如不完整,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既予受理。 3、审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包括现场查看、专家评审等形式在内的各种形式进行审查。 4、批准: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如不批准,应书面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如不同意,应书面说明理由。 5、开工前审核: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在开工前进行审核,审核其图纸是否符合水行政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 6、检查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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