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审批
|
| 受理机构 |
义乌市365便民服务中心二楼水务窗口,水政科
|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联系人 |
刘良海,王玲瑛,王晶
|
| 联系方法 |
(0579)85214611
|
| 服务对象 |
企业(组织)
|
| 办理时限 |
20日
|
| 收费情况 |
(1)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占用水源、水域,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拆除的,按每月1元/m2(m3)缴纳。 (2)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以后占用水源、水域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临时占用的,按每月2-3元/m2(m3)缴纳。 (3)经批准使用水域进行永久性工程项目建设的,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按当地新建替代工程造价计算缴纳,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一般可按120元至180元/m2(m3)计收。
|
| 设立依据 |
浙价费联[1992]52号,浙价发[1994]118号,金市价[1994]106号
|
| 条件 |
|
| 材料明细 |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及平面图; 4、重要建设项目应提供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5、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情况、兴建替代水域工程、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具体方案,或者提供支付占用水域补偿费的承诺书; 6、建设项目对水库防洪标准及安全运行、水质的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7、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水域,须附该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表决同意书。
|
| 办理流程 |
(一)受理 申请人按上述规定持全部材料向市365便民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由市水务局决定是否受理。 (二)踏勘、审查 水务局在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查勘,专家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决定 水务局应当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应由水务局行政审批窗口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占用水域项目经批准的,申请人方可按规定兴建工程。
|
| 流程图 |
|
| 表格下载 |
|
| 网上受理 |
|
| 结果查询 |
|
| 监管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