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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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义乌市365便民服务中心二楼水务窗口,水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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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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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刘良海,王玲瑛,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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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9)8521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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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个人和企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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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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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1)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占用水源、水域,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拆除的,按每月1元/m2(m3)缴纳。 (2)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以后占用水源、水域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临时占用的,按每月2-3元/m2(m3)缴纳。 (3)经批准使用水域进行永久性工程项目建设的,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按当地新建替代工程造价计算缴纳,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一般可按120元至180元/m2(m3)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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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浙价费联[1992]52号,浙价发[1994]118号,金市价[1994]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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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 |
1、兴建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经科学论证,符合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技术经济要求。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进行建设,按照规定采取了明确的补救措施,不能自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能够足额支付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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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1、按规定填写的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工程管理单位审核意见 4、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单位的工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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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一)受理 申请人按上述规定持全部材料向市365便民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由市水务局决定是否受理。 (二)踏勘、审查 水务局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勘,专家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决定 水务局应当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应由水务局行政审批窗口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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