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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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义乌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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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审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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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建筑工程管理科)王秀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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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9)8558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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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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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浙江省建造师注册办公室为此时间未确定,按文件通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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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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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1、《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和公告》(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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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 |
相关条件符合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条件的个人聘用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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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一、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执业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单位与资格证书取得时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供原单位解聘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因劳动争议无法提供解聘合同的,应提供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或司法裁判文书。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须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三、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变更聘用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新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聘用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以及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四、申请增项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注销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 六、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可以申请补办。申请补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七、申请更换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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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材料受理; 2、科室初审; 3、汇总; 4、分管局长审核; 5、上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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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变更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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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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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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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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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监督投诉电话:(0579)85580006、(0579)8558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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