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民爆物品的购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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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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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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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治安大队管理中队,龚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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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9)8553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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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企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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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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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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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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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 |
(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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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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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先送申报资料到市公安局(机场路110号)四楼419办公室,公安机关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再送到市365便民服务中心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申请人(申报资料)--→治安大队(审查合格)--→365便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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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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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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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受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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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查询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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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投诉电话:0579-8553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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