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民爆物品的运输许可
|
| 受理机构 |
公安局治安大队
|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联系人 |
治安大队管理中队,龚建荣
|
| 联系方法 |
0579-85534248
|
| 服务对象 |
企业(组织)
|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
无
|
| 设立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 条件 |
(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材料明细 |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
| 办理流程 |
先送申报资料到市公安局(机场路110号)四楼419办公室,公安机关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再送到市365便民服务中心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申请人(申报资料)-→治安大队(审查合格)-→365便民服务中心
|
| 流程图 |
|
| 表格下载 |
|
| 网上受理 |
无
|
| 结果查询 |
无
|
| 监管措施 |
投诉电话:0579-85534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