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 受理机构 |
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项目
|
| 联系人 |
(综合业务科)刘华
|
| 联系方法 |
85325602
|
| 服务对象 |
企业(组织)
|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考核时间除外),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件。
|
| 收费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 条件 |
|
| 材料明细 |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二份。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仅对复查考核,下同); 8、《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9、如更换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 10、至少两份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 1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1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13、计量标准器具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
|
|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质监部门递交上述申报材料。 2、受理:许可实施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组织考核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并形成《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 4、审批: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
| 流程图 |
|
| 表格下载 |
|
| 网上受理 |
无
|
| 结果查询 |
85325602
|
| 监管措施 |
投诉电话:85316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