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政通[2007]5号
为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针对当前我市十分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人员居住与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场所和单位开展集中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所有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必须与人员居住场所实行分离。各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场所单位必须在2007年11月25日前组织各类居住人员从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分离出来,逾期不分离的,依法实行停产停业整顿。
二、各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场所单位必须保证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擅自改变建筑消防设计的,必须予以恢复;用于生产、经营、储存的违法建筑必须予以拆除。
三、各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场所单位必须加强火源、电器设备管理,迅速安排专业人员对室内电气线路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和整改,规范电气线路敷设,安装短路、漏电保护器等保护装置,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四、各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场所单位必须按要求配齐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迅速组织开展一次专门的维护保养和使用操作培训,确保消防设施齐全有效,确保单位内部员工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
五、各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场所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整改。在自查整改期间,各单位不得借故克扣工资。对违反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六、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制止、举报和控告;对公民的举报、控告,政府部门将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并对举报人、控告人予以奖励并保密。
(举报电话:85678119)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