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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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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3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全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市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市环境质量状况的重要手段。搞好全市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状况,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优化经济结构,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镇(街)、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普查任务。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普查对象: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为普查对象。
  (二)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和第三产业(服务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重点普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四是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染治理设施情况、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置量等指标。
  (三)时间安排: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007年开展普查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编制,成立工作机构,落实普查人员,预算普查经费,开展普查监测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从2008年初开始,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6月底前完成普查数据录入。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了污染源普查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环保、农业、统计等部门抽调人员集体办公,负责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普查工作具体组织、业务指导、普查指导员和普查的培训、督促检查以及普查质量控制、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各镇(街)要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按要求配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和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普查经费
  全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市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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