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和交通秩序,树立良好的国际性商贸城市形象,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4月18日开始至2009年5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对非法营运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利用汽车、摩托车、三轮车(机动和非机动)和农用运输车等各类车辆从事非法营运。 二、严禁出租车驾驶人员拒绝载客、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客、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及异地驻点经营等不良行为。 三、严禁不按规定停放各类车辆、驾驶无牌无证车辆上道路行驶,严禁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掉头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拉客、欺行霸市、有组织地开展非法营运。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生产、组装、拼装、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生产标准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对妨碍、阻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属黑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 特此通告。
义乌市公安局 义乌市交通局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