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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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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电动车管理,优化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非法营运和交通违法行为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并列入省级产品公告。
  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必须申领号牌。申领号牌时,由车主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及所购车辆,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停车场中队(地址:工人北路义乌大酒店后,电话:85553110)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凡拼装、改装及最高时速、整车重量超过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核发牌、证。
  三、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悬挂号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且驾驶人须年满16周岁。
  四、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及为之提供维修等服务活动,违者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五、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规定上路行驶,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从严予以处罚。
  六、严禁利用电动三轮车从事非法营运,违者由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以上通告自2008年6月20日开始执行。


  义乌市公安局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义乌市交通局
  二○○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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