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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贸城三期市场市内规模、品牌生产企业和经营大户招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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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商对象
  招商对象为:
  1、主营产品为日用百货、文胸内衣、围巾、手套、帽子、毛巾、其它针棉织品、鞋类、线带、皮带、针织品(袜类)、领带、毛线、花边行业的义乌市内规模及品牌生产企业。
  2、已取得国际商贸城三期市场入场资格或投标资格的经营大户。
  二、市内规模和品牌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和商位取得
  2006年12月31日前办理营业执照,正常生产经营至今:
  1、规模生产企业。2007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含)以上的,享有二个Ⅰ型商位的入场资格;1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享有一个Ⅰ型商位的入场资格;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享有一个Ⅰ型商位B类投标资格。
  2、品牌生产企业:
  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或浙江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享有一个Ⅰ型商位的入场资格。
  获得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或中国名牌产品(由国家质监总局认定)的生产企业,其经营面积可在原认定的商位基础上适当增加产品展示面积。
  三、经营大户资格认定和商位取得
  1、市场内区域范围自营摊主:
  原商位经营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上或月均税费3000元(含)以上的,可增加一个I型商位的入场资格。
  2、专业街区域范围经营户:
  (1)已取得三期市场入场资格,且月均税费3500元(含)以上的,可增加一个I型商位的入场资格。
  (2)已取得三期市场投标资格,且月均税费3500元(含)以上的,可增加一个同类型I型商位的投标资格。
  四、办理申报须带资料
  1、市场内摊主:审核通知单、商位有期有偿使用协议书、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2、专业街经营户:审核通知单、国(地)税正常纳税依据、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市内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007年度正常纳税依据、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品牌生产企业还须带品牌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五、资格确认
  市内规模、品牌生产企业和经营大户符合本次招商条件的,在初审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复审确认其入场或投标资格;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本次认定的资格。
  六、商位租赁期限、租金
  1、商位采用租赁使用形式,租赁期限为5年。
  2、以入场资格增加的商位,一次性预交5年租金。以投标资格取得的商位,第一次在定位前预交前3年租金,第二次在第四年租期开始前一个季度交纳后2年租金。
  3、以场内自营摊主或专业街经营户入场资格增加的商位,商位租金为3092元/年·平方米;以市内生产企业入场资格取得的商位,商位租金按同行业Ⅰ型商位B类中标平均价确定;以投标资格取得的商位,商位租金按中标价确定;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品牌生产企业增加的产品展示面积价格另行确定。
  七、办理时间和地点
  1、经营大户:
  2008年7月24日至7月25日,共2天
  2、市内生产企业(含品牌企业):
  2008年7月28日至7月30日,共3天
  办理地点:梅湖体育场西侧17号门
  八、其它规定
  1、符合招商条件的市内生产企业,曾取得国际商贸城一、二期市场商位的,不享有本次招商资格。曾以生产企业招商方式取得过篁园市场、宾王市场、针织市场商位,已将取得商位转让、转租的,不再享有本次招商资格;取得的商位一直自营的,可按第二条的要求进行资格认定,但应减去已取得的商位数。
  2、专业街区域范围店面经营户(含配偶),在同一行业符合2个(含)以上招商入场资格认定条件,已选择其一进行申报,放弃申报的招商资格符合I型商位招商入场资格的,其本人(含配偶)的税款可以累加计算,并参照专业街经营大户入场资格认定条件增加相应资格。
  3、经营大户增加的商位与原入场资格取得的商位,实行合并抽签,共签协议,同步管理。增加的商位不得转租、转让。原入场资格取得的商位如要转租、转让,须退回增加的商位。
  4、以“规模、品牌生产企业”入场资格取得的商位,按“品牌招商”管理办法管理,不得转租、转让。
  5、招商对象如符合多项资格认定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一进行申报。
  6、申报人本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申报的,须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书需由委托人签章,受托人须当场填写委托真实有效的保证书。
  7、认定资格的凭证(审核通知单等)禁止转让。
  8、符合认定资格的申报人,在本通告规定时间内未办理资格认定手续,视为主动放弃本次认定资格。
  9、资格认定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认定资格。
  10、本通告由市场行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场行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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