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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若干操作意见
义林〔2007〕7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林场:
    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对林木采伐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申报林木采伐需提供的材料
       1、林木采伐申请报告;
       2、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 
       3、林木采伐审批表; 
       4、采伐蓄积10立方米以上的,须提供林木采伐伐前公示回执单;
       5、皆伐的,须提供更新造林协议书。
    二、毛竹采伐审批程序
    为简化毛竹采伐程序,镇(街)签署意见后,采伐申请单位或个人不需到林业局签署意见,可直接到市365便民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特殊情况下的林木采伐
  1、生态公益林采伐
  除以下条款外,禁止一切形式的采伐活动。
  (1)对林分过密、衰老、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可以进行更新、抚育或卫生性质的采伐,采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15%,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
  (2)竹类生态公益林允许适度采伐,采伐强度按采伐量不超过当年新竹量,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竹林中的散生木不得采伐;
  (3)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灾、风折等自然灾害的,视受灾情况,可采取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进行更新或抚育。为提高生态功能而对低效林分实施的改造,采伐株数(或蓄积)强度不得超过20%;
  (4)由于重点工程等原因确需采伐的。
  2、天然阔叶林采伐
  禁止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除以下情况外,不准采伐天然阔叶林。
  (1)卫生伐或抚育伐,采伐强度不得超过15%;
  (2)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的;
  (3)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和开设防火隔离带的;
  (4)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3、迁移、挖掘林木
  按择伐的规定程序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
  4、古树名木、珍贵树木的采伐
  特殊情形需要迁移、采伐的,或因自然灾害毁坏或者确已枯死需要清理采伐,由市林业局审查,义乌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5、火烧迹地林木的采伐
  火烧林木所有者要写出详细的书面申请报告,写明发生火灾(火险、灾情)的时间、地点、原因、数量等要素,按规定程序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延期采伐
  1、采伐单位写出要求延期采伐的书面申请报告,写明延误采伐的原因,交镇(街)林技员;
  2、林技员到实地验收并在申请报告上签字。未采伐的,要写明“未采伐”字样,已采伐的要写明采伐数量(材积、面积等);
  3、镇(街)领导审核同意并盖章;
  4、收回采伐许可证正本及副本,重新办理采伐许可证。
  五、采伐告知制度
  1、为方便群众,统一印发《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须知》,告知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程序,需提交的资料等。
  2、申请采伐单位或个人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附一份《义乌市林木采伐告知书》,以减少或避免乱砍滥伐行为的发生。
  六、镇(街)职责
  1、对蓄积50立方米以上的采伐,必须进行伐中现场监督检查,并填写好《蓄积50立方米以上林木采伐伐中检查单》。
  2、镇(街)应当与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订立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
  3、审核申请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提交的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4、审核申请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上年度采伐后完成更新造林情况。    
  5、审核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禁止林木采伐规定的事项。
  6、发放《林木采伐公示》给采伐单位或个人,监督张贴情况。
  7、做好伐后上山验收检尺打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七、采伐林木单位或个人职责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边采伐,边检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采伐:
  1、虽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面积或株数,但已达到核定蓄积的;
  2、虽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蓄积,但已达到核定面积或株数的;
  3、应当在伐后3日内向林木所在地的镇(街)申请伐后验收。
  附件:1、义乌市林木采伐审批表
             2、义乌市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
             3、采伐蓄积10立方米以上林木采伐伐前公示
             4、林木采伐申请报告
             5、义乌市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须知
             6、林木采伐告知书
             7、蓄积50立方米以上林木采伐伐中检查单
             8、林木采伐检尺码单
             9、关于要求延长采伐日期的申请报告 
            10、更新造林协议书 
          11、林木采伐审批表填写说明。
发布机构: SRC-75
发布日期: 200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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