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地税部门获悉,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提高了。 随着我市经济的持续发展及城区范围的不断扩大,我市2000年制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标准、等级已经和目前的城区范围不相适应。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07年度起,对在本市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据了解,2000年制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中,其市区的征收范围参照了市政府1998年向市民公告的城区规划范围执行,包括义乌市经济开发区、稠城镇工业区,不包括城区范围外的办事处。同时还在市区范围内分成三个等级征收,一级地段按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征收,二级地段按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征收,三级地段按每平方米年税额0.6元征收。而新的征收标准规定,稠城、稠江、江东、北苑、后宅、城西、廿三里等街道办事处统一按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征收。 2000年制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中,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仅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的行政村,同时对浙江味精厂、义乌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及周边厂矿规定为工矿区,按每平方米年税额0.3元征收。而新的征收标准规定为大陈镇、苏溪镇、佛堂镇、上溪镇、义亭镇范围内统一按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征收,赤岸镇范围内按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征收。 另外,2000年制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中,未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征收作出要求,而从2007年度起明确规定:凡在本市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均应按规定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地税部门提醒:已按原税额标准申报的企业和个人请及时按新征收标准补足应缴纳的税额;尚未申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在申报期内及时、足额向当地地税部门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