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
<%@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首 页| 了解义乌| 政务公开| 办事大厅| 直通政府| 采购招标|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信息 > 综合信息
向灾区捐赠可享受个税税前扣除
〖 字体:  
〖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收藏〗〖打印〗〖关闭〗
    日前,从市地税局获悉,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地震灾区的个人捐赠,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据实扣除。同时,市地税局提醒市民,捐款后应索要并留好捐款凭证,以便享受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优惠措施。 
  “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工作单位代扣代缴。如果个人持有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款凭据,应当及时交给工作单位的财务部门,以便享受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优惠。”市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款汇总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应将个人捐款的明细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规定,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也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地税局的工作人员还表示,在这次“爱的奉献”中,虽然大部分捐赠者捐助的款项不多,但用好税收政策,哪怕每次只能减免不多的税款,捐赠者能从中感受到支持国家公益事业的力量。(石晓平 黄健勇)
关于本站 | 版权声明 | 隐私声明 | 常见问题 | 意见征集 | 邮件订阅 | 网站地图
  义乌市人民政府主办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义乌市党政机关信息管理中心建设管理
建议IE5.5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浙ICP备050699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