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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质量管理政策措施;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全市质量形势和质量信息的发布;负责对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准入制度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受理质量投诉和申诉,组织调解质量纠纷。
三、统一管理全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组织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负责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食品违法行为。
四、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治理无标工作;组织制订农业规范;组织实施原产地域产品制度;负责企业执行标准和备案管理;组织做好机构代码和物品编码工作;查处标准化违法行为。
五、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全市量值传递;规范和监督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督方面的计量行为;管理全市计量器具产品制造、修理许可证工作;查处计量违法行为;受理计量投诉,调解计量纠纷。
六、统一管理全市特种设备监察工作。承担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领导和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统一管理检验机构监督质量认证、咨询行为;承办上级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